最高法:當事人應尊重法庭
最高法:當事人應尊重法庭
法庭紀律可以確保法庭正常開展審理活動,如果當事人違反了法庭紀律,不聽從審判人員的指揮,一味的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那么可能會承擔不利的后果。沈律師今天通過一則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因為自己的房屋被拆遷,騰女士在2005年時申請購買某經濟適用房。2006年滕女士與城建公司簽訂了意向性購房協議書,并就房屋價款等具體內容進行了約定。2008年該房屋交付給騰女士,騰女士認為該房屋不屬于經濟適用房。滕女士沒有簽訂買賣契約也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2016年唐女士向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區政府履行在意向性購房協議書中約定的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義務。
在二審過程中區政府的負責人沒有出庭,但是只派了工作人員。唐女士對區政府這一行為不服,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滕女士堅持區長必須出庭,否則不同意開庭。對于滕女士的這一主張,人民法院出示了加蓋公章的區政府負責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情況說明等材料,并且也認定該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多次詢問滕女士是否繼續參加庭審,但藤女士未改變其決定。二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唐女士雖然到庭參加訴訟,但是在庭審中的行為是拒絕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等同于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所以裁定按撤訴處理。
藤女士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不能因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為由中止庭審活動,而當事人也應當根據法庭的引導,在庭審的不同環節適時表達相應不同的訴求。本案中當事人雖然對區政府負責人未出庭的事情表達了異議,但是人民法院也進行了解釋,如果當事人認為這一行為是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在庭審結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但當事人不能無視法庭審判秩序,在庭審環節反復糾纏法庭已經審查完畢的事項,最終人民法院認為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駁回了唐女士的再審申請。
以上就是關于當事人應尊重法庭這一問題的簡單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關問題,可以咨詢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