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被識破轉而申請撤訴?不準許,罰款50000元!
近日,錢塘法院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該案原告杭州某商貿公司存在偽造證據、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遂對其作出罰款50000元的司法懲戒。同時,原告偽造涉案關鍵證據的行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已構成虛假訴訟,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件辦理經過
原告某商貿公司與被告譚某因推廣合作于2020年4月25日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然而雙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產生了分歧,原告認為被告存在違約行為,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并主張被告支付違約金28萬余元。
然而庭審過程中,法庭核對證據原件發現,原告當庭提交的合作協議原件與其起訴時提交的復印件不一致,前者加蓋了公章而后者沒有。
明明是同一份協議,為什么有蓋公章和不蓋公章兩個版本呢?法官根據以下幾條“線索”進行了綜合分析:
【線索一】
原告代理人立案時提交的合作協議復印件中,甲方落款處僅有簽字和捺印,并無蓋章;開庭時提交的合作協議原件中,甲方落款處加蓋了公章。該協議雙方各持一份原件。
【線索二】
被告在收到合作協議復印件副本后答辯稱,雙方簽訂協議時,僅有陸某某(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捺印,并未加蓋公司公章,因此認為陸某某在案涉合同上簽名是個人行為,而非履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線索三】
被告在第一次開庭時,對原告提交的合作協議原件真實性有異議,并在庭后補充提交了其一方持有的合作協議原件供法庭核對。被告提交的合作協議甲方落款處未見原告公司蓋章。
【線索四】
經詢問,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某承認,公章系其公司工作人員在訴訟階段加蓋。
結合以上幾點,法院查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某與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并未加蓋原告公司公章。然而,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公司出示的證據原件上卻加蓋了公司公章。根據陸某某陳述,其確認該公章系原告公司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添加的。
對于原告上述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錢塘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50000元。
案件辦理結果
在法院對原告公司作出罰款決定之前,原告已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那么,申請撤訴是否可以使虛假訴訟行為免受司法懲戒呢?該份撤訴申請是否會得到法院準許呢?
不僅不能免受司法懲戒,撤訴申請也不會得到法院準許!
經法院經查明認定屬于虛假訴訟的,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準許,并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相關規定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應如實陳述和提供真實完整證據,這既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也是當事人基本的訴訟義務。偽造證據或作虛假陳述妨礙法庭審理的行為,既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又增加裁判者查明及認定案件事實的難度,將受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個人或者單位采取罰款措施時,應當根據其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訴訟標的額等因素,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內確定相應的罰款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