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在遵循法律解釋規則的前提下,明晰碳市場交易相關主體間權責,提供涉碳案件重點的裁判基準,穩固碳市場業務創新的制度基礎,為全國碳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雙碳”目標)的重要支撐之一。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交易主體、交易品種及交易方式的擴容和多元化,必然會帶來涉碳案件的大量增加。為統一涉碳爭議裁判尺度,確保案件公正高效審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在遵循法律解釋規則的前提下,明晰碳市場交易相關主體間權責,提供涉碳案件重點的裁判基準,穩固碳市場業務創新的制度基礎,為全國碳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意見》對碳排放權的民事權利屬性進行了確認,明確推動完善涉碳爭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仲裁解決涉碳爭議發揮特有優勢提供了必要的合法性空間。
一、涉碳爭議的性質與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確立了爭議事項具備可仲裁性的兩個條件:一是所涉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二是所涉糾紛的性質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大量涉碳爭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而具備法律所規定的可仲裁性。從主體上看,涉碳爭議具有主體多元的特點,涵蓋政府、交易所、第三方核查機構、控排企業、投資機構和個人等主體。除部分涉及政府的爭議,其他大量爭議均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例如,碳排放權交易合同往往是平等的排控企業之間達成的。從糾紛的性質上看,除部分行政爭議外,大量的涉碳爭議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意見》肯定了碳排放配額、核證自愿減排量的“可量化、可交易、可登記和可交付”特征,確認了碳排放權的財產性民事權利屬性,可以通過排放單位與符合國家有關碳交易規則的適格機構和個人之間民事法律行為進行處分和使用。因此,諸如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糾紛、碳排放配額擔保合同糾紛等均屬于涉及財產權益的合同糾紛,具備可仲裁性。
這些具備可仲裁性的涉碳爭議,往往存在以下特點。一是專業性強。碳交易本身作為新興事物,尚不為普通大眾熟知。這類爭議所涉主體、客體、交易條件等均具有特殊性。例如,碳排放權交易涉及的客體既包括政府分配的“碳配額”,也包括“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不同交易客體適用的地域范圍、時間范圍、減排項目等各不相同。從交易過程來看,碳排放權和核證減排量的交易需要控排單位、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和登記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的參與,由初始發行、登記、交易、結算等技術性較強的業務構成。二是交易關系復雜。例如,在碳排放權交易規則及合同爭議中,所涉交易關系包括進場前權利義務的設置、進場實施交易產品過戶等多個階段,還包含后續再簽訂進場現貨買賣合同的內容,形成履約過程中的連環或群組買賣合同關系。三是時效性強。某些碳配額具有使用時間限制,因而需要快速解決有關爭議以免碳配額逾期失效。此外,有關涉碳爭議還具有標的額大的特點。上述特征決定了涉碳爭議的專業性極高、涉及面極廣、裁判結果的指引性極強。相應地,對爭議解決機制和裁判者提出了更具挑戰性的要求:必須對碳市場的宏觀運行和微觀操作有準確認識,尊重商業邏輯,貫徹法律邏輯,正確定性交易,準確定量分析,實現個案的精準裁判,體現法律的社會功能。
二、仲裁解決涉碳爭議的優勢
作為國際通行的爭議解決制度,仲裁專業、高效、靈活的根本屬性,以及尊重意思自治和市場邏輯的價值取向,對于解決碳交易市場的多樣化復雜化爭議,促進碳交易市場法治化運行,具有天然獨到的優勢。
一是在專業性上,仲裁通過選定或指定在涉碳爭議解決領域具有針對性知識、熟悉實務和行業慣例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審理涉碳爭議,使得案件獲得精準到位的理解和把控,從而穩妥適當地處理復雜爭議。例如,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目前在冊的來自144個國家和地區的1897名仲裁員中,有百余名能源法或環境法方面的專家可供當事人選擇解決涉碳爭議。
二是在爭議解決效率上,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程序相對簡便靈活,能夠在更短時間內解決爭議。控排企業締結碳排放權和核證減排量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完成履約責任,因而在履約周期內完成爭議解決也是通常期待。對于時效性強的涉碳爭議而言,高效的仲裁是適宜選擇之一。
三是在靈活性上,仲裁尊重意思自治,當事人享有選定仲裁員、仲裁地、仲裁語言以及適用法律的自主權,還可以就開庭審理、證據提交和意見陳述等具體安排達成合意,設計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對于特定化程度高的涉碳交易,仲裁能夠配套當事人的多元化需求。
四是在國際性上,仲裁裁決能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執行。考慮到中國與國際碳市場接軌的發展趨勢,涉碳爭議將來可能面臨跨國執行的問題。在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及區域性協定的保障下,仲裁裁決能夠得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法院的承認與執行。
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解決涉碳爭議的進一步工作方向
下一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將繼續苦練專業內功,夯實發展基礎,發揮“國家隊”作用,為解決涉碳爭議提供更優質的仲裁服務。
一是持續提升涉碳爭議的管理和裁判水平。梳理總結涉碳爭議中的多發程序實體問題,加強對仲裁員和案件經辦人的培訓,加深案件理解和把握能力。著力推進仲裁信息化智慧化建設,為高效準確處理涉碳爭議提供技術支持。
二是著力加強涉碳爭議的理論實踐研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一貫堅持立足豐富實踐充實理論武裝,關注研判新業態新形勢新變化。對于碳交易爭議仲裁解決路徑及熱點難點法律問題也進行專門研究立項,力爭形成重點成果,為妥善解決涉碳爭議提供智力支持,為廣大仲裁用戶提供實務指引。
三是密切保持與涉碳行業及人民法院的交流合作。積極推進建立有效溝通合作機制,深度吸收行業需求,深刻認識司法審查標準,前端防范行業風險,尾部維護裁決效力。促進調解、仲裁和訴訟的有機銜接,實現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穩妥發展的終極價值。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作為以總量控制為核心特征的市場化制度,是這一系統性變革的重要助推器。對涉碳爭議的有效解決,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具體舉措。仲裁應充分發揮特有屬性和優勢作用,為護航“雙碳”目標實現作出應有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