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全市民商事仲裁工作開展情況的調查報告

商洛政府研究 2023-07-18 08:20 發表于陜西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當事人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司法制度,是當今國際上公認的,并被廣泛采用解決紛爭的重要方式,通過仲裁解決民商事糾紛,在許多國家已經非常普遍。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要素之一。近期,市人大常委會調研組就我市民商事仲裁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調研。

一、商洛仲裁工作的基本情況

《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由直轄市和省、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進行組建。截至2021年底,全國已設立仲裁機構274家,工作人員6萬余人,累計辦理案件400余萬件,涉案標的額5.8萬億元。我省十個地市,除商洛市以外均設立了仲裁委員會。目前,我市的民商事仲裁業務主要由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承擔。

(一)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概況。一是分會成立。2008年5月,西安仲裁委員會以西仲函字[2008]第6號商請函,致函商洛市人民政府協商成立在商仲裁機構,商洛市人民政府發函同意西安仲裁委員會在商設立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委員會,并規定了分會工作職能。二是分會沿革。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已經過了三次換屆,第三屆委員會(2019.12至2023.12)主任為市委政法委原副書記兼任,原商洛市消費者協會主任王然續任駐會專職副主任兼秘書長,聘任時任市政協主席王甲訓為商洛分會名譽主任、聘任時任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高中榮、時任市政協原副主席李軍民為特邀顧問。三是分會機構人員。分會內設行政辦公室、綜合科、受理科、調解室等4個科室,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了洛南工作室和合同備案中心,分會現有西安仲裁委聘任的仲裁員20名、仲裁秘書10名、機關專職工作人員10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四是工作開展情況。2008年8月以來,審理省內外各類民商事糾紛600余件,促成當事人和解糾紛1000余件,接待當事人咨詢3000余人(次)。審理了767名業主與金源房產、中美地產、方天財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裁決了凱華公司與市棚改辦1.2億元標的財產賠償糾紛。案件經調解結案率達87%以上,在宣傳仲裁法律知識、規避企業風險,參與化解矛盾糾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商洛仲裁委員會的組建情況。按照《仲裁法》《仲裁委員會登記管理辦法》《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等規定,2019年8月,省司法廳向國家司法部呈報了《關于開展全省仲裁行業發展秩序清理整頓專項行動工作情況的報告》的文件。文件要求:“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擬交商洛市政府重組為商洛仲裁委員會”。結合我市工作實際,2019年9月24日商洛市政府下發了《關于成立商洛仲裁委員會的通知》,決定成立商洛仲裁委員會,明確第一屆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等組成人員。但根據仲裁登記管理辦法,新設立的仲裁委員會須經省司法廳批準后、司法部備案,方能正式成立。商洛仲裁委員會成立相關資料也已上報省司法廳審查,但一直未獲得批復。目前商洛仲裁委員會主要成員工作情況已經發生重大變化,沒有重新任命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上級補報相關文件,仲裁機構的設立暫時停滯。

二、存在的問題

仲裁委員會的成立,對于完善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接,構建相互協調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公正及時解決矛盾,妥善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目前我市仲裁工作存在一定困難和問題:

(一)仲裁行業社會認知度較低。經過多年的推廣與宣傳,仲裁普及率有所提高但先進的仲裁制度與當前商洛社會仲裁意識之間的矛盾仍然突出,社會公眾對仲裁的認知度比較低。仲裁宣傳不夠廣泛深入,仲裁意識和氛圍仍比較淡薄,仲裁便捷高效專業等優勢還沒有被人們廣泛知曉,仲裁的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商洛仲裁體制機制不順暢。省司法廳曾經要求將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交由商洛市政府重組,但商洛仲裁委員會至今未完成中省司法部門批準和備案。西安仲裁委員會不便開展業務指導,而商洛仲裁委員會及仲裁辦尚未完成登記、備案,不具備仲裁資質,對仲裁制度的推廣有限,我市目前仲裁業務開展比較困難,仲裁案件的執法受到了一定影響。

(三)仲裁監督管理不夠到位。由于商洛仲裁機構裁定案件的司法文書均是以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的名義發出,按照法律規定,撤銷裁定權歸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又委托蓮湖區法院審理商洛分會撤銷案件,蓮湖區法院自身案件數量多、任務重,導致相關的案件得不到及時審理。加之異地訴訟和延期審理,加大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因商洛仲裁委員會沒有正式成立,商洛中院沒有審理涉及民商事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導致商洛仲裁監督不夠到位。

(四)仲裁員隊伍缺乏科學規范管理。《仲裁法》雖然規定了擔任仲裁員的條件,但都是由仲裁委自行聘任仲裁員,素質條件難以保證。案件的多樣性,復雜性和一裁終局決定了聘任仲裁員要涵蓋多個領域的專業人員,客觀上造成了人員組成的復雜性,相應的增加了管理難度。因資金制約,對仲裁人員培訓不夠經常,法院和司法部門業務培訓也因體制影響,無法將這些仲裁員納入范圍,造成知識更新不夠及時。我市仲裁機構性質、經費供給、辦公場所及設施設備、人員薪金待遇等方面尚沒有具體明確,也客觀造成仲裁人員引進難、管理難的狀況。

三、推進我市仲裁工作的建議

為深化仲裁體制改革,促進仲裁事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推進我市仲裁工作,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仲裁制度宣傳。仲裁事業為朝陽事業,要充分認識到民商事仲裁作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創新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把仲裁工作納入政府法治建設的整體規劃。加大仲裁宣傳力度,從市級層面整合各方面資源,有計劃,有重點,全方位,多形式的開展民商事仲裁宣傳,宣傳好仲裁的獨特優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和廣闊的發展前景,提高民商事仲裁的社會認知度,擴大仲裁制度的社會影響,引導各級民商事主體積極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通過爭取社會支持,優化仲裁發展環境。

(二)健全仲裁體制機制。依據仲裁機構設立的必要條件,積極補充上報資料,爭取商洛仲裁委員會早日獲得司法部和司法廳的登記發證,盡快開展仲裁業務。國務院《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中要求:“仲裁委員會設立初期,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參照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解決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編制、經費、用房等。仲裁委員會逐步做到自收自支。”要結合商洛實際,進一步明確商洛仲裁委員會機構性質、經費來源、補充專業人員促進工作。

(三)支持創建特色仲裁機構。在商洛仲裁委正式批準運行前,要支持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履行正常職責,積極開展民商事仲裁,為商洛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爭取西安仲裁委對商洛仲裁事業支持,可以按照“一套人馬兩個牌子”的思路,融合商洛仲裁委員會和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職能,鼓勵商洛分會打造特色仲裁品牌,創建“秦嶺保護”和“知識產權”專業仲裁機構,進一步推進西商融合,助力商洛“一都四區”建設。

(四)加強仲裁員和工作人員隊伍建設。認真執行《仲裁法》關于仲裁員的聘任條件,嚴格仲裁員的準入標準,優化仲裁員隊伍結構,打造精英化的仲裁員隊伍。加大對仲裁員秘書的選拔、培訓力度,制定科學的評價指標和激勵機制,不斷提高仲裁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重視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工作人員的安置,在重新設立的仲裁機構中,采取適當方式,合理轉任聘用,保證商洛仲裁事業人才的接續性。

(五)不斷提高辦案質效。仲裁員和工作人員要不斷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時刻保持對法律、對正義的信仰,加強對法律的學習和對專業領域前沿問題的研究,提升自身在專業領域的核心競爭力,確保案件審理依法公正。建立完善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嚴格防范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杜絕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加大對仲裁工作的監督,健全庭審規則、證據審查等制度,加大仲裁裁決的執行力,保障案件處理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切實讓人民群眾在仲裁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法治保障。(作者王向陽 楊莉霞 李華分別系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委主任、市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