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原告與被告的姐姐是同學關系,為此原告與被告結識,2017年11月,被告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諾支付給原告的利息比銀行高,一萬塊錢一年可以給一千元的利息。考慮到原告與被告相識多年,雙方存在信任基礎,為此原告開始向被告支付借款。201711月至201911月期間,原告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方式累計向被告出借*****元。現在原告需要用錢,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被告總是以各種理由拖延。無奈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

 一審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僅憑轉賬記錄憑證能否認定為借貸關系?民間借貸系實踐性合同,借貸雙方須有借款的合意且實際交付借款后生效。原告起訴應當對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已提供借款給借款人負有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原告韓某以民間借貸起訴,原告韓某向法庭提交的證據系轉賬記錄,沒有借條。僅有轉賬記錄無借條,僅能證明款項已實際交付的事實,只完成了“錢款已付”的舉證,而沒有完成“借款合同成立”的舉證。原告韓某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債權人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據等能夠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的有效證據,在債務人未到庭的情況下,債權人僅憑涉案款項給付債務人,并不能證明雙方形成借貸的合意,該情形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舉證責任轉移的情形。且資金系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間多次不定數額的轉賬,從最多的一萬元到小額的100元、200元不等共47筆,明顯不符合民間借貸交易習慣。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因無充足證據證明雙方系民間借貸關系,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缺席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訴觀點

    一、一審法官錯誤理解《最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漏審案件事實、喪失居中裁判立場,導致裁判結果錯誤,應撤銷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上訴人不僅提交了證明“錢款已付”的《轉賬記錄》,同時還提交了可以證明借貸合意的《通話錄音》。一審判決僅是簡單機械的對上訴人僅憑轉賬記錄憑證能否認定為借貸關系進行分析,卻沒有對上訴人提交的《通話錄音》的證據價值做任何分析評論。不但導致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論理片面,遺漏關鍵證據,更屬于漏審漏判、程序違法。

    另外,被上訴人并未出庭應訴,本案系缺席審判,被上訴人并沒有做出否認存在借貸關系的抗辯,更沒有提交不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應視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主張的默認,一審法院應根據上訴人提交的《轉賬記錄》和《通話錄音》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但是,一審法官在被上訴人未做抗辯、未舉證的情況下,喪失居中裁判立場,完全站在被上訴人的角度,替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進行對抗,一審法官不但有失公允,更帶有濃重的主觀臆斷色彩,導致一審判決嚴重違反公平公正原則,應撤銷一審判決。

    最為重要的是,一審法官錯誤理解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立法本意是保護財產受損方的財產權,打擊欠款不還的不正之風。從該法條的文義上理解,在債權人僅依據轉款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能提交證據證明不存在借貸關系,應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一審法官在本案中錯誤分配舉證責任,惡意為上訴人制造舉證負擔,在上訴人已經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前提下,在被上訴人沒有進行任何抗辯、沒有舉證的情況下,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但助長了“老賴”的囂張氣焰,更容易誘發道德風險,被上訴人經法院合法傳票傳喚拒不出庭應訴,讓藐視法庭者可以欠錢不還,讓權力受損者喪失救濟途徑。

    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上訴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轉賬記錄》及《通話錄音》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上訴人已向被上訴人支付*****元出借款、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

    上訴人提交的47筆《轉賬記錄》的交易雙方,身份信息清晰明確,付款方全部為上訴人,收款方全部為被上訴人,不存在與案外人的交易記錄;轉賬記錄加蓋了金融機構的電子公章,來源合法,轉賬記錄真實有效;轉款金額基本都是整數,符合交易習慣,雖然2018年*月*日的轉款金額分別為7346元、654元、2000元,但三筆金額相加為10000元。上訴人提交的《轉賬記錄》足以認定上訴人將*****元出借款已實際支付給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沒有向上訴人償還任何本息,上訴人在本案中遭受財產損失,應當得到司法救濟。

    上訴人提交的2022年11月*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通話錄音》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在錄音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從2017年到2019年共借給被上訴人*****元”,被上訴人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而是表示“是吧,行,我知道了”;當上訴人提出“給不了本金,你把利息給我算一下吧,你說利息一萬一年給一千”,被上訴人對此也沒有提出異議,而是兩次表示“我知道,我知道”;上訴人在錄音中再次強調“這都是我借給你的”,被上訴人仍沒有提出異議,而是表示“恩,我知道”;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要不你給我打個條吧”,被上訴人表示“恩恩,行,這兩天吧”;上訴人最后要求被上訴人想辦法還錢,被上訴人答應“好,行,我知道了”。

    雙方的《通話錄音》可以確定:被上訴人拖欠上訴人借款本金******元,該金額與上訴人提交的《轉賬記錄》吻合。雙方就上述借款約定了利息,一萬一年給一千,即年利率10%。被上訴人對拖欠上訴人借款一事供認不諱,雙方之間的借貸合意明確,上訴人通過微信、支付寶的支付方式向被上訴人的轉款性質為借款應當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三、上訴人因職業特性和財產狀況導致向被上訴人的轉款次數多、金額不一致等問題,但這些問題不能影響雙方之間借貸關系的成立,更不能否定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

    2017年至2019年期間,金融市場亂象叢生,人人都熱衷于理財、放貸,各種金融產品數不勝數,P2P互聯網理財平臺、各種基金、期貨投資、高利放貸等等。上訴人時常聽到,隨便放個貸,利息都遠遠高于銀行的存款利率。在這樣的大環境下,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宣稱“把錢放到我這里,利息比銀行高,一萬元一年給一千元利息”,上訴人做為一個普通人,為了賺取略微高于銀行的利息,便開始向被上訴人放貸。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間,上訴人為了賺取高于銀行的利息,每有閑錢,就出借給被上訴人。久而久之,上訴人出借給被上訴人的資金就越來越多,出借的越多,就越要出借,上訴人的行為在心理學上被稱為“登門檻”心理效應

    201711上訴人第一次向被上訴人出借的金額為10000元,通過雙方第一次轉款記錄可以看出,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之后上訴人都是根據自身的財產狀況,向被上訴人陸續出借款項,因此每次出借的金額都不太一致但轉款金額多為10000元的整數。為了便事后計算總額上訴人所有借款都使用微信、支付寶轉款的方式支付。

    另外,上訴人一直在超市、批發市場工作,這個職業的特點就是資金交易頻繁、交易數額隨機。由于上訴人的職業特性和財產狀況,上訴人每次向被上訴人的款金不太一致,這是因為上訴人生活習慣所致,這完全符合上訴人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規則。人民法院不能因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的轉款次數多、數額不一致等問題,而否認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否則法官就構成過于運用自由心證,而導致主觀臆斷。

    四、一審判決容易誘發道德風險,鼓勵了“老賴”行為,為藐視法庭者助力。

    一審法官在被上訴人經法院合法傳票傳喚拒不出庭應訴的情況下,駁回了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但助長了“老賴”的囂張氣焰,更容易誘發道德風險,讓藐視法庭者可以欠錢不還,讓權力受損者喪失救濟途徑。

    退一萬步講,即便被上訴人出庭應訴,抗辯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被上訴人也應當提交證據證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的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被上訴人因欠錢不還,理屈詞窮,無顏面對上訴人,所以經法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被告對原告主張事實的認可。

    在上訴人已經提交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通話錄音的前提下,在上訴人已經到庭參加訴訟接受法庭調查的情況下,在被上訴人沒有出庭應訴、沒有提交證據的前提下,一審法官卻沒有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致使上訴人喪失司法救濟途徑,讓欠款的被上訴人逍遙法外,一審判決喪失了公義、公平、公正,屬于嚴重損害司法權威的怪胎。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嚴重違法一審法官錯誤理解司法解釋規定,在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的情況下、在被上訴人缺席審理藐視法庭的情況下,上訴人的權利卻得不到救濟,一審判決助長了不正之風。因此,一審判決應予撤銷故此提起上訴,望支持上訴請求!

二審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案涉******元轉款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二、如存在借貸關系,借款本息如何認定。

    第一,關于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問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上訴人主張雙方形成借貸關系,提交轉賬記錄、錄音為證。一審、二審被上訴人均未到庭答辯、質證,亦未提交書面答辯、質證意見,視為放棄答辯、質證的權利。上訴人已對產生借貸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了舉證證明責任,案涉款項已實際交付,被上訴人未提出異議或反證,故雙方就案涉款項形成借貸關系。

    第二,關于借款本息的認定問題。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案涉款項未形成書面合同,現有證據不顯示雙方約定借款期限,上訴人提交的錄音催款時間為2022年11月*日,故被上訴人應自該日起向上訴人返還案涉借款。關于借款利息,錄音顯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確認利息為“每一萬一年給一千”即年利率10%,該計息標準未超過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未提交還款付息證據,故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返還借款本金*****元,并支付該借款利息(自2022年11月*日至借款返還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

    綜上所述,韓某得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區人民法院( 2023 )冀***民初***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上訴人借款本金*****元及其利息(自2022年11月*日至借款返還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

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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