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法定期限。如果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超過該期限后,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將不受法律保護。訴訟時效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并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
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1. 一般訴訟時效
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這意味著,如果權利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內沒有提起訴訟,那么其請求權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
2. 特殊訴訟時效
針對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所規定的時效期間,包括短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例如,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這些情況下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3. 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這是從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的,即使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內予以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通常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如果自己財產被別人非法占有,是不是經過三年或二十年,就不能起訴要回了?
當然不是!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物權確認請求權,是指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其權利的請求權。物權是行使其他物權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物權請求權、物權損害恢復請求權和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和前提。
因此,按照法律規定,物權請求權是沒有時效限定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起訴要回。
《民法典物權編解釋(一)》第1條就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12條第2款就規定:“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也即,物權確權之訴,也可以在執行異議之訴中一并提出。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權利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可能受到侵害,應當及時采取法律行動,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如果對訴訟時效有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準確的法律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