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訴源治理的認識論和辯證法

作者:張文顯,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學術委員會主任。
來源:《人民司法》2024年第13期。本文系作者在第三屆“至正杯”主題征文頒獎暨“推進新時代訴源治理研討會”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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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新時代訴源治理”是一個具有多重意義的話題,既有理論意義,也有實踐意義,既有政治和法治意義,更有社會意義。對訴源和訴訟社會的問題,筆者在40年前就開始關注,近年來也進行了一些研究。
1984年,筆者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學習的時候,就注意觀察美國的訴訟現象,認為美國已經成為一個典型的訴訟社會。“訴訟社會”的表現是,人人都在告狀,到處都有官司,訴訟就像‘流行病’一樣到處蔓延。筆者具體分析了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其一,財產債務糾紛迭出不窮;其二,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三,離婚和家庭解體率不斷攀升;其四,法律之外的調整機制(如道德、宗教)作用日漸衰弱。面對繁雜瑣碎的法條和判例,人們不得不求助律師打官司,進而使當事人陷于訴費和訟累的困境之中。回國以后,筆者參加了由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吉林大學組織的法律社會學研究,轉而關注中國出現的“訴訟井噴”“訴訟爆炸”問題。2007年12月,筆者從吉林大學黨委書記的崗位上交流到人民法院任職,擔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筆者梳理了1977年之后全國法院訴訟案件數量和類型的變化情況,試圖概括出一點規律性的認識,寫了兩篇訴訟社會和訴源治理的文章:《現代性與后現代性之間的中國司法——訴訟社會的中國法院》《聯動司法:訴訟社會境況下的司法模式》。
黨的十八大以后,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社會矛盾預防化解工作,對于訴源治理作出了許多重要的指示。2020年11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指出:“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我國有14億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負!”2021年2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實,習近平總書記早在地方工作期間就高度關注社會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從源頭上減少訴訟案件的發生。
下面,筆者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訴源治理的重要思想為指導,結合長期以來形成的關于訴訟和訴源治理的一些認識和體會,圍繞3個問題談談關于訴源治理的認識論和辯證法:第一,如何認識訴訟現象;第二,如何認識訴源治理;第三,如何推進新時代訴源治理。
一、如何認識訴訟現象
這是訴源治理必須解決的認識論前提問題,對于該問題,筆者有以下幾個觀點:
第一,訴訟是文明社會固有的現象。人類社會從野蠻到文明最重要的標志之一,就是國家和法律的出現,而國家和法律中出現最早的元素是審判者和審判規則。為什么要有審判?就是社會有矛盾糾紛,而社會自身解決不了這些矛盾糾紛,所以需要有一個中立者,需要有一個凌駕于社會之上的權威的審判機構(可能是獨立機構,也可能是行政和司法的合署機構)來處理。這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這部經典著作當中有過深入的論述。像我們法律人都比較熟悉的英國法學家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等著作中對“為什么需要審判”這一問題進行了考察分析,特別是哈特提出了審判規則,論述了審判規則的作用,講到了審判規則是如何產生的等。文明社會和野蠻社會之間非常重要的區別就是審判機構、審判規則的出現。人們遇到了矛盾糾紛,不再依靠私人的暴力、同態復仇、惡性循環報復等野蠻方式來處理,而是選擇走司法程序,由國家審判機關來判斷是非、裁決對錯、歸結責任、執行裁判,在這層意義上,訴訟是文明與野蠻的重要標志。
第二,訴訟案件的增加是社會變遷的必然結果。在早期的農耕社會里面,一家一戶是一個生產單位,男耕女織,而后產生了簡單的社會分工和交換,在市場上是以物易物的交換,用我的產品(糧食等)來交換你的產品(農具等),是物物交換。這個時期的矛盾無非是一些“熟人社會”的鄰里矛盾,無非是一些小額的糾紛,無非是顯而易見的損害賠償,所以案情簡單、案件數量也是極少的。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進入現代社會,像我們中國這樣擁有14億超大人口規模的現代社會,經濟市場化、工業信息化、社會城鎮化、交往復雜化、風險多樣化,因而不僅社會矛盾糾紛劇增,而且很多矛盾糾紛不可能由社會自身來化解,所以有了完善的審判組織和審判程序。在現代社會,訴訟案件數量的增加是必然的。通過梳理可以發現:1977年的時候,我國全國法院受理的案件大約是40萬件;1978年的時候,全國法院受理的案件是61萬件,當時全國法院有59,000余人;到了2022年的時候,全國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經接近4,000萬,是改革開放初期也就是“文革”結束之后的100倍!那法院的工作人員增加了多少?肯定沒有100倍,現在全國法院工作人員是35萬,1977年、1978年的時候大概是5萬多人,也就是增加了6倍,案件卻增加了100倍,所以,人民法院案多人少、不堪重負。放眼同期世界,各國大多存在類似情形,案件數量普遍呈現增長趨勢,而且會越來越多。
第三,訴訟案件的增加在某種程度上是司法文明和人民法院公信力提升的重要標志。人們愿意到法院訴訟,這說明人們普遍信任法院。設想一下,如果老百姓遇到矛盾糾紛,不到法院去,而是讓它在社會當中蔓延,在社會當中惡化,那會是什么樣的情況呢?筆者認為,正是因為我們的法院能夠伸張正義、救濟權利,能夠使老百姓有合理的法律預期,相信到法院打官司是能夠分出是非對錯的、能夠討回公道的、能夠化解糾紛的,所以,老百姓才愿意到法院去打官司。在這個意義上,案件數量的增加,反映出人民群眾對法院、對司法裁判的信賴,這恰恰是人民法院公信力顯著提升和司法文明不斷提高的重要標志。
第四,訴訟案件的多少不應成為判斷一個社會好壞的標志,更不應成為判斷一個社會是不是處于病態的標志。高質量的訴訟,有序的、規范的訴訟,不僅不是社會病態的體現,而恰恰是一個健康社會良性運行的狀態。所以,不應把一個地方訴訟案件的增加,看成社會病態,更不應該不加分析地把案件增加還是減少作為衡量法院工作好壞的指標。我們都知道,經濟、文化發達地區(如北京市海淀區、上海市浦東新區、廣東省深圳市等)訴訟案件數量普遍高于經濟、文化相對落后地區,這也很能驗證我們的結論:依法提起的、高質量訴訟案件增多是社會現代化的正常現象,本質上不是壞事,更不是洪水猛獸,我們要支持規范有序的訴訟活動,打造司法文明就在身邊的法治環境。
第五,據筆者個人的判斷和法律社會學常識,我們已經進入訴訟社會,但我國要避免成為“訴訟大國”。這里,筆者引用幾個數據,根據有關方面的統計, 2023年,全國法院受理訴訟案件是4550多萬件,進入行政復議、人民調解、法院訴前調解、仲裁、信訪等準司法程序的案件約3100多萬件,這兩方面加在一起高達7650萬件。如果按照一個案件有兩個當事人來算,有1.5億人次涉訴(糾紛);如果按照一個案件4個人計算,則有3.0億人次涉訴(糾紛)。如果再考慮有很多是群體性的訴訟、集團訴訟,那么,我們國家一年涉訴(糾紛)的人口是多少?2年、3年加在一起又是多少呢?按照判斷訴訟社會的指標體系,我國社會已經進入訴訟社會,形勢很嚴峻。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提醒我們,中國不能成為一個“訴訟大國”。3年過去了,情況如何呢?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9347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080.5萬件;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51.6萬件;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8547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70.4萬件;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收案21081件,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收案4557.4萬件。全國法院受理的案件可謂逐年增加。這幾年,全國各地都抓訴訟、訴源治理工作,但全國法院受理的案件仍然是在不斷增加,尤其是2023年增加到歷史最高4557萬件(含人民法院收案后調解的1200萬件訴訟糾紛)。這種情況下,我們要充分認識到訴源治理迫在眉睫、任重道遠,推進新時代訴源治理非常重要。這也正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審定出臺《意見》的初衷和意義所在。
二、如何認識訴源治理
訴源治理不是訴訟治理,其本質上是社會治理。通常所說的“訴訟治理”是針對訴訟亂象而言的,譬如說我們人民法院遇到很多無效訴訟、無序訴訟、虛假訴訟、惡意訴訟、重復訴訟以及訴訟案件在法院系統內部空轉并衍生出更為復雜難解的案件,這些都屬于訴訟亂象,所以,人民法院要嚴格公正司法,依法進行訴訟治理,打造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的司法訴訟空間。更深刻的訴訟治理,屬于司法體制改革范疇。習近平總書記對此有許多重要論述。例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形成普通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特定案件在專門法院審理的訴訟格局,這就是司法改革意義上的訴訟治理。還有,破解老百姓打官司難、執行難的問題,也都屬于訴訟治理的范疇。
筆者在本文中研討的主要不是訴訟治理,而是訴源治理,即訴之“源”的治理,訴訟井噴的源頭治理。那么,訴源的“源”是什么?當然是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所以,進行訴源治理的關鍵是源頭治理,就是習近平總書記所講的抓住問題矛盾糾紛產生的源頭和根本,將其解決在“未病”的狀態,或者說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在這個意義上,訴源治理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治理,這就要運用社會治理體系。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之所以需要黨委領導,由各級黨委牽頭抓總,就因為這是社會治理,是需要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大事。政府是主導的,很多社會問題的發生不是法院引起的,而是在市場和經濟的關系中、政府和市場關系中、政府和社會的關系中滋生出來的,所以政府要負責。更重要的是,社會治理的資源主要集中在政府手中。而民主協商是后來加的,政協也要參加進來,民主黨派、各種社會組織都要參加進來,然后是社會協同治理,方方面面的力量都有了,然后才是法治保障。所以,筆者認為,社會治理意義上的訴源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而在這個系統工程當中,司法機關是第三梯隊,第一梯隊是黨委及其政法委,第二梯隊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行政機關,然后才是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是定分止爭、化解矛盾、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不是第一道防線,也不可能發揮出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進入訴訟社會以后出現了一種現象:就是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由社會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程序突然演變成為了第一道程序,這與社會治理的規律是相悖的,也就是說,不要把訴源治理的重擔都壓在法院和政法機關肩上,黨政機關都要各負其責、各盡其能,各個國家機關在國家和社會治理體系中是有任務排序的。
三、如何推進新時代訴源治理
如何推進新時代訴源治理,也就是新時代訴源治理如何抓的問題,筆者認為,至少有如下3個抓手:
第一,推進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所有問題當然也包括訴源治理問題。貧窮也好,不公也好,這是社會矛盾的源頭,自古以來莫不如此。通過高強度脫貧攻堅戰,現在我們解決了絕對貧困問題,但是相對貧困依然存在,還有社會分配不公、機會不公、社會歧視等問題存在,這些都是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所以,要想搞好訴源治理,從根本上來講要促進高質量發展,要推進共同富裕,這也是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在訴源治理上的體現。
第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楓橋經驗是20世紀60年代毛澤東同志發現和推廣的,習近平總書記在擔任浙江省委書記期間,積極推進“楓橋經驗”的創新和推廣,特別是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從那以后新時代“楓橋經驗”寫進了歷次黨的代表大會報告,寫進了黨的一系列重要的決定和文件當中,還寫進了我們的行政法規、黨內法規當中。“楓橋經驗”是黨的群眾路線和群眾工作方法在基層治理當中的體現,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最主要的就是把黨的群眾路線和黨的群眾工作觸及、延伸到千家萬戶、社會方方面面,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這3句話是“楓橋經驗”的“真經”,后來人們對“楓橋經驗”附加了很多的內容,但習近平總書記一直強調的是“楓橋經驗”的真經。2023年9月20日,習近平總書記參觀“楓橋經驗”紀念館時強調指出:“要堅持好、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楓橋經驗”當中的小事不出村,實際上就是不出單位,大事不出鎮就是不出部門,矛盾要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不要上交、不要外推、更不要衍生。這樣就抓住了“楓橋經驗”的真經和本原。按照“楓橋經驗”的真經來處理訴源問題,就會收到迎刃而解的效果,“楓橋經驗”就成為了訴源治理的一個“法寶”。現在發展出來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首次寫進了黨的十九大報告,在黨的二十大報告里面也有這方面的內容,習近平總書記還提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這與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是非常吻合的。訴源治理為了人民,訴源治理也依靠人民,依靠黨的群眾路線。
第三,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機制。包括調解在內的多元解紛機制,是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的、也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東方經驗”。最近筆者到蘇州、寧夏等地做基層社會治理經驗的調研,發現各個地方的矛調中心、綜治中心都是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創新機制。在這方面,一個重要的抓手就是把非訴糾紛化解機制挺在前面,著力構建大調解格局,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做到“三調一體”。其中,人民調解是基礎,行政調解是疏導,司法調解是兜底,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不成的,司法調解兜底,前邊的調解能不能有效,還需要人民法院的司法確認和保障,所以它是兜底的,這也是最后一道防線。除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還應大力支持和指導居民委員會調解、行業專業調解、民間組織、群眾協商協調,形成社會廣泛參與的矛盾化解大格局。要加快預防性法律制度建設,從制度上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機制體制。要制定和完善市民公約、村規民約、社區公約、行業規章,明示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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