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經常會碰到資金短缺,除了通過正常的銀行貸款,發行債券,上市融資外,還可以采用民間借貸的方式或引進新股東的方式。但無論是民間借貸還是引入新股東,都有可能存在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風險。

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均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對象人數150人以上的或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金額、人數,損失或影響越大,后果越嚴重!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只有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才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除直接吸收公眾存款外,以下情形也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因此,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或其他變通方式融資要特別注意:

(一) 不得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企業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

(二) 不得放任內部人員或企業人員親友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防止轉化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三) 已經進行了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要將融資盡量用于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在提起公訴前清退所,以爭取免予刑事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

(四) 企業要建立風險防控體系,聘請法律顧問,對融資行為進行審核,監控,對直接負責融資的人員、財務、出納等進行培訓,增強法治觀念,不觸碰法律紅線,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