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 2020 〕 17 號)

01 、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02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03 、第十七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冀高法〔 2023 〕 31 號)( 2023 年 月 10 日審判委員會總第十八次會議討論通過)
04 、當事人就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存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可以要求主張存在借貸事實的一方當事人補充提交證據,傳喚當事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經辦人等有關人員到庭接受詢問,必要時可依職權調查取證。
05 、借據載明的絕大部分金額系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出借人主張剩余小部分款項系以現金交付,雖有收條等債權憑證,但出借人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也未能對現金支付的原因、資金來源、支付細節等做出合理解釋,特別是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金額與借期內某段區間借款利息數額基本一致時,一般可認定為預扣利息。出借人支付了全部約定借款,但借款人在收到借款的當天或極短時間內即將其中小部分款項返還出借人或支付給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借款人主張該筆款項為預扣利息,出借人不予認可但又無法對其用途做出合理解釋,特別是該筆款項數額與借期內某段區間借款利息數額基本一致時,一般可認定為預扣利息。

06 、對于通過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等支付方式進行借款和還款的,人民法院應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力度,重點審查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等相關支付媒介的賬號的實名認證情況、綁定銀行卡號及綁定時間、與對方的交易記錄及資金去向等相關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款項出借與償還有關事實。

三、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五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裁判思路》
07 、轉貸行為的認定。

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資金后,全部或部分向外出借,認定為轉貸,不會存在爭議。但出借人在金融機構有未償還的貸款,或與其他主體存在未結清的債務時,出借人另行出借的事實,是否認定為轉貸,應當綜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論。比如按揭貸款購房、購車的消費者,依約按時還本付息,其在貸款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借款項的行為,若認定為轉貸,有違一般認知。再如多數企業往往負債經營,除銀行貸款外,企業之間通過民同借貸獲取生產經營的周轉資金也十分普遍,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若將企業負債后的出借行為均認定為轉貸,亦與規范調整的初衷不符。對此,應結合出借人的舉證進行審查,若將貸款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資金,直接用于放貸或實質用于放貸,應當認為是轉貸。

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類案辦案要件指南之原告訴請的審查》
08 、借款本金的審查要點:
(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數額;
(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其他費用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 )審查借款本金給付方式,如果是銀行轉賬則要審查有無銀行流水,如果是現金給付則要審查給付地點、給付時間、給付數額等;

( )借款人有無歸還過本金。

五、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類案辦案要件指南之被告抗辯的審查》
09 、原告提供了借條、收據等債權憑證,被告抗辯債權憑證系偽造的審查要點:
( )借款協議有無被告簽字及被告簽字的真實性,在原告完成初步舉證后,若被告主張簽名系偽造,則原則上應由被告申請筆跡鑒定;
( )有無款項交付的事實,如現金交付則需審查交付的時間、地點、資金來源等,如轉賬支付則需審查轉賬記錄;
( )借款原因、簽署借款協議或形成口頭協議的時間、地點、見證人等具體情節,以及債權憑證由何人制作或提供模板;
( )原告能否提供其與被告曾就涉案借款事實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溝通的相關證明;
( )被告是否向原告歸還借款或支付利息。
10 、被告抗辯簽署借條等債權憑證系當時基于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規避法律等其他目的的審查要點
( )有無款項交付的事實;
( )原、被告之間的關系;
( )借款原因、簽署借款協議或形成口頭協議的時間、地點、見證人等具體情節;
( )原、被告形成債權憑證時雙方的經濟狀況,即被告有無借款需求以及原告有無出借款項的能力。
11 、被告抗辯借條等債權憑證系在被脅迫、欺詐的情況下出具的審查要點:
( )有無相關報警記錄;
( )原、被告職業;
( )有無款項交付的事實;
( )形成該債權憑證的時間、地點、在場人等具體情節,以及債權憑證由何人制作或提供模板。
12 、原告主張借款系轉賬交付的審查要點:
( )有無轉賬憑證;
( )轉賬時間與債權憑證出具時間是否一致或相近;
( )轉賬金額是否與借款本金一致或相近;
( )款項轉賬路徑是否合理。
13 、原告主張借款系現金交付的審查要點:
( )借款金額是否為大額;
( )原告出借的資金來源,如銀行取款憑證、向他人籌集資金的證明等;
( )原告出借資金時的經濟狀況、工作及收入情況;
( )原、被告的關系;
( )交款時錢款的面值及包裝情況;
( )交付時間、地點及在場人員、交付時有無清點及如何清點;
( )如借款金額較大則需查明不進行轉賬支付的原因;
( )當地交易習慣或原、被告之間的交易習慣;
( )被告有無出具收條。
14 、原告主張借款系部分現金交付、部分轉賬支付的審查要點:
( )分別交付的原因;
( )查看賬戶余額及現金交付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15 、原告主張借款系通過票據、移轉特定賬戶支配權等其他方式支付的審查要點:
( )票據、特定賬戶真實性、合法性;
( )原告是否享有票據權利、特定賬戶支配權;
( )票據權利、特定賬戶支配權具有可移轉性;
( )票據權利的移轉是否符合法定要式;
( )原告是否完全喪失了特定賬戶的支配權等。
16 、交付系 “ 走賬 ” 的抗辯審查要點:
( )原告向被告轉賬前的銀行流水情況;
( )被告收到原告錢款后的資金走向情況,有無轉出或取出錢款及相應的時間、轉出錢款至何人賬戶、該收款人與原、被告的關系等;
( )原告職業,特別審查是否為職業放貸人;
( )原告或 “ 走賬 ” 相關人員有無涉嫌 “ 套路貸 ” 等犯罪的情形。
17 、原告主張依據被告指示向案外人付款而被告予以否認的審查要點:
( )有無被告指示付款的證據,如借款協議、微信、短信等進行過約定;
( )收款人與被告的關系;
( )收款人收款后的資金走向情況,有無取現或向被告轉賬。
18 、被告抗辯借條等債權憑證系為賭博借籌碼而出具,雙方無實際錢款交付的審查要點:
( )有無款項交付的事實;
( )原、被告職業及雙方關系;
( )原告是否有經營賭博場所的行為,特別審查原告有無曾因經營賭場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的情形;
( )借款用途、形成借款協議的時間、地點、在場人等具體情節,以及債權憑證由何人制作或提供模板。
19 、借款未到期的審查要點
( )借款協議等債權憑證的真實性;
( )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錢款的事實;
( )債權憑證對還款期限的約定;
( )雙方有無通過電話、微信、口頭等方式就還款期限作出新的約定。
20 、借款已展期的審查要點
( )債權憑證對還款期限的約定;
( )雙方有無展期的約定;
( )如存在展期約定,雙方有無就借款本息進行結算。
21 、借款全部清償的審查要點
( )借款人向出借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憑證;
( )借條等債權憑證由借款人收回或被銷毀,或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款憑證;
( )如系他人代為償還,應有指示他人代償還或由他人代為償還的約定及付款證明。
22 、借款部分清償的審查要點
( )借款人向出借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憑證;
( )雙方有無約定利息,如約定了利息,需明確借款人償還的部分是本金還是利息;
( )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款憑證,或雙方就剩余債務重新出具了借款憑證;
( )如系他人代為償還,應有指示他人代償還或由他人代為償還的約定及付款證明。
23 、債務已抵銷的審查要點
( )出借人與借款人互負債務;
( )雙方債務均已到期;
( )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且不存在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
( )如雙方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雙方是否同意抵銷;
( )抵銷通知有無及何時送達對方;
(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
24 、債權已被轉讓的審查要點
( )轉讓的債權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依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②依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 )轉讓債權的通知已送達債務人。
( )是否存在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且該權利是否專屬于債權人本身。
( )債權轉讓依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
25 、債務已由第三人承擔的審查要點
( )債務轉移是否已經債權人同意;
( )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 )轉移的債務是否存在從債務,且該從債務是否專屬于原債務人;
( )債務轉移依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
( )有無明確約定原債務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

( )債務承擔人是否表明其獨立承擔原債務人的債務。

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 2009 〕 297 號)
26 、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
27 、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及相關情況,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28 、對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一)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鑒定,債務人應提供筆跡比對樣本。
(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鑒定。
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鑒定或者不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法院應依法裁判。
29 、司法鑒定的申請應向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浙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具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提起。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交,最終負擔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 481 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30 、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
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31 、對于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后果。
3101 、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3102 、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金額大小的界定,鑒于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個體經濟能力存在差異,可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32 、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視案情需要,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實進行舉證。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債權人應當就借貸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實等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債務人就其抗辯主張的債權受妨害或者受制約、債權已經消滅或者部分消滅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
33 、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給付利息的除外。
34 、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以下簡稱四倍利率),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但借款人自愿給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預。
35 、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

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出示的借據系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后重新出具,計算復利的,折算后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據確認的欠款金額可以認定為本金;折算后的實際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從本金中扣減。

七、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16 年 月 27 日)
36 、大額現金交付的舉證責任分配及審查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數額巨大且主張以現金形式交付,被告又否認借貸事實發生的,如果人民法院僅根據債權憑證及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不能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的,應告知原告就資金的來源、走向、付款憑據、支付細節等事項繼續舉證。經告知后,原告舉示的證據仍不能達到證明借貸事實發生存在高度蓋然性可能的,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在原告盡到了其力所能及的舉證責任后,人民法院應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習慣、債權憑證形成前后合理期間內財產變動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37 、缺乏借貸合意證明的借貸事實認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應對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合意及出借款項的實際交付進行審查,原告僅能提供款項交付憑證,而被告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的抗辯,并且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款項往來系基于其他法律關系產生,人民法院應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予以審查,并要求原告對支付相關款項的具體事由、前因后果及被告未出具借條的合理原因提供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38 、民間借貸中 “ 自認 ” 行為的處理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借款的,如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直接予以認可,人民法院仍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在查明的事實與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和自認存在明顯矛盾時,人民法院不應對相應借貸事實予以確認。如雙方屬于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情況,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39 、對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 “ 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 是指原告未按傳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的行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正當理由:
(一)無法預見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嚴重積雪等,且足以影響到當事人按時到庭的;
(二)原告因死亡、喪失訴訟行為能力、重大疾病等生理變故而無法按時到庭的;
(三)原告在出庭途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導致其無法按時到庭的;
(四)原告受到司法機關或第三人拘禁,喪失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有證據證實足以影響原告無法按時到庭的。
40 、采用傳票傳喚方式通知原告到庭應注意的問題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傳喚原告到庭,實踐中應注意:
(一)人民法院只有在審查本案的全部證據后,對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仍處于真偽不明狀況時,方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原告到庭;
(二)傳票上應注明法律依據和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傳票應直接交給原告或其代理人,或郵寄給原告本人親自簽收。如按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提供的地址郵寄傳票后,原告未在指定的時間到庭,亦未向法庭說明理由的,視為拒絕出庭;
(三)原告到庭后,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原告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雖然到庭,但拒絕接受詢問或拒絕簽署保證書的,應視為拒絕出庭。
41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款項往來性質的認定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借款,如能證明款項的用途是直接用于公司業務,且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當事人可主張按勞動爭議處理;如無證據證明款項用于公司業務,當事人主張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的,人民法院應按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審理。

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2013 年 12 月 27 日)
42 、訴訟中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民間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
(一)當事人之間系近親屬、朋友等密切關系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在訴訟中主動要求達成調解協議,或在調解過程中輕易放棄自身權利的;
(二)當事人雙方對于事實無爭議,且無其他書面證據材料佐證的;
(三)當事人在受理案件的法院或其他法院有其他訴訟或執行案件,案件訴訟標的相關聯的;
(四)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合常理,且與訴訟中其他事實與證據明顯不一致的;
(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偽造變造、涂改等痕跡,并與案件事實或其他證據不一致的;
(六)當事人多次涉及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的;
(七)案件涉及離婚、繼承、析產、不動產買賣、拆遷的;
(八)借款人缺席訴訟,貸款人僅能提供借條的,且對于借貸事實敘述不清或前后矛盾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異議的;

(十)其他異常情形。

九、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通知》(豫高法〔 2020 〕 81 號)
43 、審理涉債權轉讓的民間借貸和追償權糾紛等案件時,如被告對原借貸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要著重對該事項進行審查,視情追加原債權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查明相關事實。防止當事人利用債權轉讓或擔保人追償等形式,掩蓋原借貸關系中的非法放貸行為。
44 、審理涉債權轉讓的民間借貸和追償權糾紛等案件時,如存在批量案件、標的額巨大等情形,要從以下方面從嚴審查:
(一)原債權人從事放貸活動是否經監管部門批準。
(二)出借資金的真實來源,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虛構借款的情形,原告或原債權人能否提供實際交付借款的憑證,是否存在借款人收款后將借款轉回原債權人或其特定關系人,借款人還款的具體數額,是否存在向原債權人指定第三方還款的行為。
(三)原債權人是否存在以收取利息、咨詢費、服務費等名義預先扣除本金,原告或原債權人是否故意制造違約或單方認定違約,并以收取造違約金、罰息等名義變相收取高息。
(四)債權轉讓或擔保人代償借款是否真實,是否有債權轉讓或代償的付款憑證。
(五)原告與原債權人、擔保人等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催債的情形。
(六)應當查明的其他有關事實。

45 、要注意審查民間借貸糾紛背后隱藏的票據貼現行為,票據貼現屬于國家特許經營業務,法律法規禁止未取得貼現資質的當事人從事貼現業務。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進行 “ 貼現 ” 的,該行為應當認定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發現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當事人以 “ 貼現 ” 為業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并提出司法建議。

十、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皖高法〔 2013 】 470 號)
46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自然人本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無法查明事實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47 、出借人主張現金支付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借貸金額大小、款項交付、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易細節、交易習慣、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系親疏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十一、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金融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黔高法 [2012]169 號)(經省法院審判委員會 2012 年 月 24 日第 12 次會議討論通過)
48 、全省各級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加強對民間借貸事實的審查,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請求債務人還款的,應視案情分別處理:
( )當事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 )對于數額較大的借貸,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加以證明;
( )債務人針對債權人的訴請提供了反駁證據或提出合理反駁理由,致使借貸關系是否實際發生有重大疑問的,應當綜合審查債權人經濟實力、款項來源、交付憑證、交付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庭審表現等進行判斷;
( )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 )當事人對借貸關系中有關票據真實性有異議的,可以釋明由異議方申請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