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通過典型案例明確:公司獨立人格的底線在于"人、財、務"的實質分離。


若企業濫用"兩塊牌子"逃避債務,法院將直接穿透公司面紗,讓關聯方"一損俱損"。


無論是債權人維權,還是企業合規經營,這一裁判規則都值得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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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格混同"?

為何會被追究連帶責任?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本應擁有獨立的財產、人員和管理體系。


但在實踐中,一些企業為逃避債務或擴大經營,設立多個公司卻共用同一套人馬、同一辦公地址、同一財務賬戶,導致公司間界限模糊,這就是典型的"人格混同"。


法律后果:根據《公司法》第20條,若公司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損害債權人利益,需承擔連帶責任。


而最高法院通過典型案例明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公司,即使表面獨立,也可能因人格混同被判定共同對外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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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要點:

如何認定"人格混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案例15號中指出,認定公司人格混同需綜合以下證據:


1)人員混同:兩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財務人員等完全相同,存在交叉任職;


2)業務混同:經營范圍高度重合,合同簽署混亂(如A公司業務以B公司名義簽約);


3)財務混同:共用銀行賬戶、資金隨意調配、財務憑證混用;


4)場所混同:在同一地址辦公,未作物理區分。


核心邏輯:若多個公司實質上已喪失獨立性,淪為逃避債務的工具,則法律應穿透"公司面紗",追究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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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最高院如何判決"兩塊牌子"公司擔責?


【案件背景】

徐工機械與川交工貿簽訂多份工程機械買賣合同,川交工貿拖欠貨款近1,500萬元未支付。


徐工機械調查發現,川交工貿與關聯公司川交機械、瑞路公司存在高度混同,遂起訴要求三公司連帶清償債務。


【法院認定的人格混同事實】

1)人員混同


核心管理人員重疊:三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出納會計、工商手續經辦人均為同一批人員,實際控制人均為王某;


人事任免交叉:川交工貿的人事任免由川交機械直接決定,員工社保、工資發放混同管理。


2)業務混同


共用銷售渠道與協議:三公司均從事工程機械銷售業務,對外使用相同的《銷售手冊》《經銷協議》;


宣傳信息混同:在展會、廣告中,三公司以“川交機械系”名義統一宣傳,未明確區分經營主體。


3)財務混同


共用銀行賬戶:三公司資金通過王某個人賬戶或共同賬戶流轉,資金調配無書面協議;


債權債務混同:徐工機械與三公司的交易返利、業績核算均以川交工貿名義統一結算,財務賬目無法區分


【最終判決】

川交工貿、川交機械、瑞路公司構成人格混同,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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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

如何避免被認定"人格混同"?


企業若因經營需要設立關聯公司,務必注意以下風險防范:


人員獨立:避免法定代表人、高管、財務人員完全重疊;

財務隔離:設立獨立銀行賬戶,禁止隨意調配資金;

業務區分:明確各公司主營業務,避免合同混簽;

場所分離:辦公地點、設備、標識需作明顯區分;

程序合規:關聯交易需經股東會決議并留存書面記錄。


提示:債權人若發現債務人有"兩塊牌子"嫌疑,可重點調取工商登記、社保記錄、銀行流水等證據,要求關聯公司連帶擔責。


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3條第二款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第10-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