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申請人趙某等六人因健身需要,于2019年1月分別在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處辦理了健身卡,并簽訂了《會籍協議》,繳納了相應的健身費用。同時,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向上述六位申請人分別出具了收款收據或發票。當時,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向六位申請人承諾其所交的費用可以二次消費,也可以在店內購買各類商品。但在2019年11月底,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以公司裝修升級為由,逐步關閉其所經營的健身房,并承諾同年12月23日恢復營業。之后,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又以其與物業公司有糾紛為由關門停業,但未提前告知這六位申請人。趙某等六人在此期間既無法去健身鍛煉,也無法享有其它的合同約定的權利,且部分申請人在此期間存放在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處的物品亦無法取回使用。上述被申請人的行為不僅對六位申請人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而且也給他們造成了較大的損失。
2020年1月13日,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發出公告稱:2020年1月15日恢復營業。在此期間,六位申請人稱其曾多次找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及被申請人A公司協商關門停業期間對六位申請人的退款和補償/賠償辦法等事宜。最終經協商,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六位申請人出示了蓋有其公章的《意見處理方案》。該方案載明:關于卡內消費問題,春節后健身房內的水吧/商店/餐吧都會開放,包括申請人趙某等六人在內的健身房消費者可持消費卡消費;還載明:經商議,解決方案為春節前統計的退卡人數及財務核實退款金額在春節后兩個月內退款(因公司經營困難,確實在年前拿不出來退款金額,望各位會員的理解)。春節后,六位申請人均多次要求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按照上述《意見處理方案》的書面承諾為其辦理退款退卡等手續,但被申請人均予以拒絕。
2020年6月,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再次關門停業,并又發出《公告》,稱其與另一B健身房合并,要求趙某等六人與B健身房繼續履行合同。但B健身房對幾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之間簽訂的《會籍合約》、《會員章程》均不予認可,亦不予履行。在此之后至今,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再未開門營業。期間,申請人趙某等六人又多次前往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處要求其按照《意見處理方案》辦理退卡退款手續,但被申請人再次拒絕該請求。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趙某等六位申請人分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各自提出如下請求:1、裁決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返還申請人所繳納的全部會費、私教課費等費用等,共計XXXX元;2、裁決被申請人A公司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補充)責任;3、裁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及申請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經查,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是A公司的下屬分公司,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另外,六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簽訂的《會籍合約書》在爭議解決方式條款中,均約定雙方若發生爭議,愿意提交襄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A公司經仲裁委員會依法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并且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本案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爭議焦點】
一、本案中六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A公司之間是否具有仲裁約定?
二、A公司和A公司分公司責任該如何分配?
【裁決結果】
一、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趙某等六位申請人分別返還健身費XXXX元(因分屬六個案件,六個案件裁決結果基本一致,僅金額不一致,故在案例中不寫明具體金額);
二、駁回申請人趙某等六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一、本案中六位申請人與A公司之間是否具有仲裁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本案中,雖然A公司分公司系A公司的分公司,六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簽訂的《會籍合約書》中有明確約定發生糾紛向襄陽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但不能由此當然推定出被申請人A公司同意與六位申請人向仲裁委仲裁解決糾紛的意思表示,并且事后六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A公司之間也未達成同意仲裁委仲裁的書面協議。
因此,仲裁委對六位申請人對被申請人A公司的仲裁請求無權審理。
二、A公司和A公司分公司責任該如何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雖然申請人趙某等六人認為,被申請人A公司分公司是被申請人A公司的下屬分公司,其不具備法人資格,故被申請人A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根據上述規定,分支機構具有對外承擔責任的能力,當其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時由法人承擔。鑒于本案A公司與六位申請人之間無仲裁協議,只有A公司分公司不足以承擔責任時,申請人才可通過其他形式向A公司主張權利。
【結語和建議】
就本案而言,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前置條件,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分公司和六位申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并不能推出A公司和六位申請人之間存在仲裁約定。后續A公司也并未與六位申請人達成補充仲裁協議,那么六位申請人主張A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將無法被受理。
隨著改革不斷地向縱深處發展,公民的物質和精神生活也隨之發生了日新月異的變化。百姓們不再僅僅滿足于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精神層面的需求也呈現出爆發式增長,這些需求的增加成為當下拉動經濟增長,鼓勵創業、就業的極大動力。然而,在經濟高速發展過程中不免出現各式各樣的問題,進而產生糾紛。以本案為代表的一系列健身服務糾紛可以看出:新興行業的發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作為仲裁機構應積極發揮作用,通過靈活、高效、創新的糾紛解決機制,在糾紛產生后能夠及時、公正地處理,從而為當事人及時維權排憂解難,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獻出智慧。此外,普通民眾在面臨這些新事物的時候,也需要提高警惕,注意審查和防范相關風險,積極關注有關新聞和相關普法內容,避免在享受生活的同時掉入“陷阱”,承受經濟損失。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