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分包人)與某消防公司(發包人)簽訂《消防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合同價款43萬元。某工程公司認為其已如約履行合同義務,向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起仲裁,請求某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246957元及利息等。仲裁案件審理過程中,某消防公司認為雙方當事人對實際施工量存在較大的爭議,向仲裁庭提出工程造價鑒定申請。仲裁庭對其鑒定申請不予準許,認為本案合同約定案涉工程為固定總價,且雙方爭議的款項主要構成與合同內約定的工程量關聯性低,合同內約定的工程量爭議數額較小,可以通過雙方舉證質證等方式進行查明,沒有必要進行委托鑒定。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裁決某消防公司應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勞務款181483元及利息損失等。某消防公司向市中級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理由是其在仲裁階段提出工程造價鑒定申請,仲裁庭未進行鑒定即直接裁決,屬程序違法,仲裁裁決依法應予以撤銷。
市中級法院認為,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的評估鑒定等問題本質上屬于舉證責任分配和事實查明認定問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處理。本案某消防公司在仲裁過程中提出了工程造價鑒定申請,仲裁庭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認為無須通過鑒定即可對相關事實進行認定,此屬仲裁庭仲裁權限,不應認定為程序違法。某消防公司的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法定撤銷仲裁裁決事由,其申請應不予支持。故裁定駁回某消防公司的申請。
仲裁案件審理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決定是否鑒定屬于仲裁庭權限,涉及到仲裁庭對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的認定、現有證據的證明效力、當事人是否提出鑒定申請以及鑒定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因素的綜合認定。仲裁庭根據案件情況作出不予鑒定決定,當事人對此有異議并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其本質上是對仲裁庭審查證據、認定事實不服,仲裁庭的決定并不構成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申請人的申請不屬于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該案的依法審理,有助于合理引導當事人司法預期,明晰仲裁庭裁決案件權限,增強仲裁公信力。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