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現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30年來為服務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25年8月,全國依法設立285家仲裁機構,當事人涉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處理的糾紛涉及金融、電子商務、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2025年9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仲裁法修訂草案。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提高我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必然要求: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充分發揮仲裁化解經濟糾紛的作用,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內在要求;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解決仲裁實踐突出問題,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客觀要求;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為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打造國際商事仲裁優選地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舉措。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明確仲裁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完善仲裁機構內部治理、擔任仲裁員的條件等方面的制度;推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中國特色仲裁實踐創新;加大法院等有關方面在保全、證據收集等方面對仲裁的支持力度。貫徹實施好新修訂的仲裁法,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完善配套制度;準確適用和執行法律。    

法治同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在法治基礎上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在擴大開放中推進涉外法治建設,不斷夯實高水平開放的法治根基。仲裁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糾紛解決制度,也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仲裁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為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培育一批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推進海事仲裁制度規則創新的重要部署。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制定“十五五”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加快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健全國際商事調解、仲裁、訴訟等機制。

現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30年來為服務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25年8月,全國依法設立285家仲裁機構,當事人涉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處理的糾紛涉及金融、電子商務、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擴大,仲裁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推進新時期仲裁事業改革發展,亟須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關于仲裁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確為法律制度,對仲裁法全面修訂,切實提升我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仲裁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仲裁法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對于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提高我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一、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提高我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仲裁事業的發展提出明確要求,為仲裁法的修改工作指明了方向原則、提供了根本遵循。此次修改仲裁法,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完善仲裁法律制度,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推動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

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充分發揮仲裁化解經濟糾紛的作用,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內在要求。仲裁是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重要方式,仲裁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仲裁制度有利于公正及時解決矛盾,妥善化解糾紛,對于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發揮著重要作用。此次修改仲裁法,注重仲裁程序的高效、有序推進,規定仲裁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適應實踐需要,對網絡在線仲裁作出規定;支持仲裁這一糾紛解決方式的適用,完善仲裁協議效力制度;注重維護仲裁裁決的穩定性,將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由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等等。這一系列制度安排,有利于充分發揮仲裁在多元化解糾紛機制中的重要作用,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解決仲裁實踐突出問題,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客觀要求。隨著形勢快速發展,仲裁實踐中出現一些突出問題,例如仲裁機構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仲裁發展秩序不規范、監督機制不健全、對仲裁的支持和保障不到位等。此次修改仲裁法,著眼于解決仲裁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對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程序等方面的制度進行修改完善,強化監督機制,增強法院等有關方面對仲裁的支持力度,對切實提升我國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為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打造國際商事仲裁優選地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舉措。仲裁法是重要的涉外法律,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此次修改仲裁法,助力國家高水平對外開放,對涉外仲裁制度作了一系列修改完善,例如增設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等,有利于提高仲裁機構的國際競爭力,為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打造國際商事仲裁優選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修改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仲裁工作的決策部署,立足仲裁發展實踐,著力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修改工作的主要思路包括: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仲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新時代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找準制約仲裁實踐發展的突出問題,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總結提煉仲裁實踐經驗,完善相關仲裁法律制度,著力提升仲裁公信力,推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中國特色仲裁實踐創新;三是助力高水平對外開放,積極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完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努力將我國打造成為國際商事仲裁優選地;四是堅持系統觀念,兼顧我國各類仲裁機構差異,綜合考慮不同仲裁糾紛特點,統籌仲裁工作實踐進程,為相關改革創新留出制度空間。修訂后的仲裁法共8章96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明確仲裁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規定仲裁事業的發展要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服務國家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發揮化解經濟糾紛的作用。

完善涉外仲裁制度。一是拓寬涉外仲裁案件范圍,進一步支持涉外仲裁工作。二是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增設“仲裁地”制度,明確除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另有約定外,以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及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同時明確了仲裁地的確定規則,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當事人約定的仲裁規則確定仲裁地;仲裁規則沒有規定的,由仲裁庭根據案件情況,按照便利爭議解決的原則確定仲裁地。三是明確涉外海事糾紛或者在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區域內設立登記的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外糾紛,當事人可以在仲裁機構之外,選擇由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人員組成仲裁庭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同時規定了此類仲裁的備案制度,明確仲裁庭應當在組庭后三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名稱、仲裁地、仲裁庭的組成情況、仲裁規則向仲裁協會備案。此外,還增加了此類仲裁中的保全規定,明確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請求責令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的,仲裁庭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四是支持仲裁機構加強對外交流合作。在“總則”中專門增加規定,國家支持仲裁機構加強與境外仲裁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則的制定。五是支持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明確支持我國仲裁機構到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活動。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需要,可以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區域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六是明確仲裁機構、仲裁庭可以依照有關國際投資條約、協定關于將投資爭端提交仲裁的規定,按照爭議雙方約定的仲裁規則辦理國際投資仲裁案件。七是與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協助的規定相銜接,對在我國領域內作出的生效仲裁裁決申請外國法院承認與執行、在我國領域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等作了具體規定。

完善仲裁機構內部治理、擔任仲裁員的條件等方面的制度。一是明確仲裁機構的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屬性,要求其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及民主議事、人員管理、收費與財務管理、文件管理、投訴處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強對組成人員、工作人員及仲裁員的監督,對其在仲裁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二是授權國務院制定仲裁機構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并明確違反仲裁機構登記管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三是規范仲裁機構變更、注銷登記程序。四是規范仲裁機構組成人員的任期及換屆,明確仲裁機構的組成人員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的應當依法換屆,更換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組成人員。五是完善擔任仲裁員的條件,在規定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仲裁員要具備良好的專業素質,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道德。同時,拓寬仲裁員聘任渠道,增加“曾任檢察官滿八年”可擔任仲裁員的規定,并明確從事法律、海事海商、科學技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也可擔任仲裁員,提高仲裁員隊伍的多樣性、專業性。此外,還對不再具備擔任仲裁員條件的情形作了列舉性規定,明確仲裁員有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被撤銷高級職稱等不再具備擔任仲裁員條件情形的,仲裁機構應當將其除名。六是提高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公開和披露制度。

推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中國特色仲裁實踐創新。一是明確仲裁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增設防范虛假仲裁的相關規定。明確仲裁庭發現當事人單方捏造基本事實申請仲裁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仲裁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駁回其仲裁請求。二是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增加網絡在線仲裁制度。明確仲裁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但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的,與線下仲裁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擴大仲裁協議的認定方式,規定一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主張有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予否認的,經仲裁庭提示并記錄,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四是增加仲裁文書送達制度,拓寬首席仲裁員選定方式,允許當事人約定首席仲裁員由其各自選定的仲裁員共同選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五是明確仲裁機構主任指定仲裁員時需遵循仲裁規則確定的程序,以提高仲裁庭組庭的公正性。六是將申請撤銷裁決的時限從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促進仲裁優勢的發揮。

加大法院等有關方面在保全、證據收集等方面對仲裁的支持力度。仲裁程序的高效、有序推進,保障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都離不開人民法院等有關方面的支持。這次仲裁法修改在保全、證據收集等方面,進一步強化了人民法院等有關方面對仲裁的支持力度。一是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對仲裁前當事人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作了規定。明確因情況緊急,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前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責令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同時相應增加仲裁前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規定。二是針對在保全措施方面的實踐問題,加大人民法院對仲裁的支持力度。明確無論是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當事人保全申請,還是仲裁前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請,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三是明確了仲裁庭有權請求有關方面依法協助收集證據。在仲裁法修改過程中,不少意見提出,實踐中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較為困難,為查清事實、公正裁決,建議強化對仲裁庭收集證據的支持。經認真研究,在規定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必要時,仲裁庭可以請求有關方面依法予以協助。

三、貫徹實施好新修訂的仲裁法,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

新修訂仲裁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仲裁制度建設和仲裁事業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要全力做好仲裁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推動我國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

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新修訂的仲裁法緊緊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針對仲裁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相關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要深刻認識本次法律修改的重要意義,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仲裁法的宣傳解讀,推動各方面準確理解仲裁法的基本精神、原則和主要內容,積極營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和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完善配套制度。仲裁法屬于基本民事程序制度。此次修改增加了許多新制度、新規定,需要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和修改有關配套制度,包括仲裁相關的司法解釋、仲裁機構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等,要根據此次仲裁法修改的內容,做好相關配套規定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仲裁機構也要認真學習貫徹新修訂的仲裁法,做好仲裁規則的完善、更新,努力推動仲裁法的規定落到實處。

準確適用和執行法律。仲裁法的修改,對涉外仲裁制度、仲裁機構內部治理以及相關制度、擔任仲裁員的條件和仲裁庭的組成等相關規定作了完善,新增了“仲裁地”制度、誠信仲裁、網絡在線仲裁、仲裁送達等相關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機構等應當嚴格按照本法的精神、原則和制度開展相關活動,落實好新修訂的仲裁法,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

(作者分別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

來源:《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與實踐》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