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是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任何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就會給另一方造成損失,若幾年甚至長達十幾年不按約定履行義務,結果不僅是使對方的損失不斷擴大,而且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產生影響,形成一種不誠信的市場氛圍,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仲裁機構審理長期拖欠工程款的經濟合同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參加庭審的,可以依法缺席裁決。西仲委商洛分會近期以40天時效裁決一起困擾當事人十年之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值得人們關注。
基本案情
處理結果
經調查,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建設工程,并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了工程結算后,不按合同約定于結算后10日內即2001年10月1日前結清全部工程款,至今仍然確認拖欠工程款40000.00元,質保金33569.42元,共計73569.42元人民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萬元(含質保金)及至2009年5月底的利息的主張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簡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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