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仲裁調處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紀實

  隨著交通事故的頻發,由交通事故引發的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損失也居高不下,引發的社會問題也非常突出。如何妥善解決和化解交通事故造成的爭議,已成為許多有識之士和有關部門重點關注和研究的問題。交通事故的處理,不僅涉及行政執法,還涉及財產、人身、保險等諸多民商事法律關系,處理難度也非常大,光靠一個部門單打獨斗難以徹底解決問題。  因此,建立多元爭議解決機制,發揮不同部門的作用,形成合力來解決爭議、消化矛盾成為必然選擇。

為此,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部門的支持下,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法律機構———仲裁機構為此也進行積極的探索和嘗試。據不完全統計,陜西西安,湖南長沙、婁底、株洲、湘潭,浙江杭州,江蘇南京、揚州,河北承德,山東青島,遼寧鞍山以及天津等地的仲裁機構,都參與了交通事故的調處工作,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在湖北省武漢市相關部門的支持下,武漢仲裁委員會發揮其優勢,積極參與到這項影響大、難度高的工作中來。該仲裁委經過幾年的努力,交通事故的仲裁調處工作逐漸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發展道路,調處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爭議,成效明顯。  據了解,武漢市仲裁委員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自2006年7月18日正式掛牌成立以來,已受理14563余案件,涉及標的額4.56億元人民幣。在這些案件中,除5起系裁決結案外,其余全部為調解結案,調解結案率高達99.9%。上述案件審結后,除12起案件的當事人通過強制執行獲得賠償外,其余案件全部自動履行,自動履行率高達99.9%。仲裁調解逐漸成為武漢地區公安交管部門及事故雙方當事人樂于嘗試和接受的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新途徑和新方式。   順民意:積極介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調處  2004年,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調處過程中,出現了當事人在多方解決未果的情況下,自發來到仲裁機構,要求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情況。在分析合法性以及可行性的基礎上,武漢仲裁委員會于2004年7月首次受理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的仲裁請求,并開展了后續的仲裁調解工作。負責此案的仲裁員開展了積極有效的調解工作,一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全面自覺履行。此后,越來越多的當事人自愿選擇通過仲裁調解來解決該類爭議。為了滿足當事人需求,在全面調研并經過兩年試點的基礎上,武漢仲裁委員會與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武漢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及武漢市公安交管部門協商,就建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解決機制達成了共識。  武漢仲裁委員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成立后,專門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案件。短短3年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就辦理了上萬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案件。在所有審結案件中,審理時間最短的案件僅用了1個工作日,而最長的也只用了7個工作日。該中心所辦理的案件中,涉及家庭3萬余戶,涉及人員10萬余人。這樣的工作效果引起了社會各有關方面的關注,并得到充分肯定。  此后,仲裁調解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工作很快在武漢市13個區內全面推廣,并輻射到省內其他城市,孝感市、天門市先后啟動了仲裁調解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工作機制。其他省、市有關部門也開始關注和重視這一新的工作方法,天津、杭州、西安、株洲、湘潭、揚州、承德等市均派人前來調研學習   解民難:損害賠償仲裁調處以解決問題為目標  武漢仲裁委員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成立3年多來,以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問題為目標,讓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通過親身參與仲裁調解嘗到甜頭,老百姓稱“仲裁調解真正做到了"解民難"”。  (一)“一裁終局,追求百分之百即清即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庭結案制作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后,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執行工作往往耗時費力,不符合交通事故處理的客觀要求。  在如何解決這一難題上,武漢仲裁委員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推出了全新的工作模式———“所有案件即清即結”。中心的工作人員介紹:“我們現在辦理的所有案件都要求即清即結,一次性了斷。當事人在調解成功的當天就能拿到賠償款,解決了當事人對強制執行的后顧之憂。同時,由于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可以避免當事人事后反悔,有效防止了惡意啟動司法程序以逃避債務情況的發生。  中心工作人員列舉了一起案件的調處經過。該案中,外地司機張先生因不熟悉道路情況,駕駛貨車在武漢市區將行人李女士擦傷,情緒激動的李女士家人拉住張先生不肯放行。張先生的貨車停運一天就會發生上千元的直接損失,如不能及時送貨,還可能承擔對托運方數額巨大的賠償。因此,張先生心急如焚,希望盡快了結此事,以減少停運損失。但是,雙方對于賠付標準一直爭執不下,張先生亦擔心自行賠付款項后,對方“拿錢不認賬”,以后還會產生新的糾紛。于是,雙方一起來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由中心調解員李先生開展調解工作。該調解員在被聘為中心調解員之前,曾經在公安交管部門從事了近20年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對國家規定的事故賠償標準以及相關規定“倒背如流”。被聘為中心調解員之后,李先生又參加了仲裁委組織的仲裁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并通過了嚴格的考核。他仔細聽取雙方對事故發生經過的描述,詳細地向雙方講解了國家關于事故賠償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了兩套調解方案供雙方選擇和參考。雖然到了午餐時間,但張先生時間緊迫,考慮到為外地當事人提供更多的方便,在調解員李先生的感召下,雙方當事人權衡利弊、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根據事故情況、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以及雙方達成的調解方案,制作《仲裁調解書》并當場交由雙方當事人簽收。張先生和王女士各自拿著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放心地離開了。張先生感嘆地說:“沒想到仲裁能這么公正的解決糾紛,更沒想到能這么快的解決糾紛,只用了半天時間,晚上我就可以出發了。真是感謝仲裁啊。”而王女士則是對仲裁調解的“即清即結”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說,“當場就能拿到了賠付款,這可免去了自己今后找"外地人"要賬的麻煩!”。  (二)“專家斷案,陳年舊賬終獲解決”  現實生活中許多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因為各方面的原因進行“私了”,不愿意借助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但這種“私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潛藏著危機。  1992年,武漢某消防大隊出警時將王某的小孩撞傷至植物人。事故發生后,雙方出于相互信任,采取了“私了”的解決辦法:由消防大隊按一定數額每年支付王某有關費用,過年過節到王某家慰問。頭幾年還好,時間長了,雙方之間就暴露出諸多矛盾:一是近幾年物價上漲,原來還算合適的費用現在已經開銷不起;二是消防大隊的領導換了幾茬,時間久了,后任領導不清楚以前的情況,甚至把王某家當成了扶貧對象進行扶貧;三是王某家經濟狀況一直不佳,一遇到困難,就舉家到消防大隊領導辦公室要求給予解決,而消防大隊必須按照工作制度層層報告后才能給予答復。這給雙方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極大不便,雙方也都動了“到法院打官司、做個了斷”的想法,但無法回避的問題出現了:此時還有訴訟時效嗎?當事人還能打官司嗎?一位熱心人士知道此事后,向雙方舉薦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說“那里都是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專業人士”。于是,大家抱著試一試的心態來到了該仲裁中心。為妥善解決這起爭議,仲裁中心專門請來專家進行了研究,在專家指導下,經深入探討,提出了全新的工作思路:由消防大隊重新確認對王某小孩的具有賠償義務,從根本上解決“時效”問題;同時,重新開展對小孩傷情的鑒定工作,本著雙方互諒互讓的原則,由消防大隊根據鑒定結果以及當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對小孩未來5年內的有關費用進行一次性補償;之后每隔5年按照同一模式補償一次。  專家們根據仲裁法有關“先行裁決”的規定,就已查清的事實先行裁決,其余爭議待條件成熟時再給予處理的爭議解決方法,使雙方當事人在未來5年內各自的利益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極大的緩解了雙方的矛盾。這種在現行法律框架之內、又突破傳統做法的舉措,有別于其他“一刀切”的做法,使仲裁制度解決爭議的專業性、靈活性和務實性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同。  (三)“外地的人和事”損害賠償都可以得到有效解決  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這條規定賦予當事人自由選擇爭議解決機構的權利,即無論當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哪里,無論事故發生地在哪里,只要當事人都同意將爭議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該仲裁機構則獲得處理爭議的管轄權。這即為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意思自治”,也正是老百姓常說的“信誰就選誰”。  今年4月,武漢市某單位組織員工到黃石市游玩,由單位負責派車。當車輛行駛進入黃石市區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高速撞向路邊護欄后翻車,造成車內人員傷亡。該起事故發生在黃石市,在黃石市公安交管部門初步處理后,涉案當事人一致要求到武漢仲裁委員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解決問題———原因在于,造成事故方以及傷、死者之間都是熟人,大家以往關系融洽,對于事故的處理都傾向于協商而不是對抗,只希望能夠尋求一個法律途徑,和和氣氣、公正快速地解決賠償問題,而該仲裁中心調解的親和性及法律有效性正好滿足了當事人這一特殊需求。很快,在中心調解員的指導下,各方達成補充仲裁協議,一致請求武漢仲裁委員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對經各方協商同意的賠償協議進行確認,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簽署協議后,事故方當即按照調解書確認的金額對事故傷亡人員進行了補償。不僅如此,各方當事人在咨詢中心專家后,共同委托事故方向造成事故的其他責任方進行追償,確保了事故方的合法權益。整起事故賠償爭議處理得干凈利落,效果明顯。  上述這起事故的發生地雖然不在武漢,但當事人都達成在武漢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協議,使爭議的解決突破了地域限制,方便了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個性化需求解決實際問題。  (四)“上門服務”,隨時解決身邊“頭疼事”  很多愿意通過仲裁調解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當事人看重的是仲裁工作人員令人稱道的服務意識和敬業精神。2008年9月14日,一位老人被一輛對面行駛的轎車撞到,駕車的是一位年輕的小伙子,110接警后初步認定是交通事故,但是,交管部門經調查認定,老人系自倒后骨折,與小伙子駕駛的轎車并沒有接觸,不屬于交通事故處理范疇。老人并不認同這一認定結果,每天到交管部門哭訴,民警們只好停下手頭的工作,專門陪老人說話,一連十多天,無濟于事。一時間,連周圍的居民都聽說“有個老人被撞了,天天到這來要錢”。正在大家一籌莫展之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主動請纓,迅速與交管部門負責人聯系,把這位老人接到仲裁調解工作室。中心的調解員一邊用老人感覺親近的武漢話和其聊天,通過閑聊的方式向老人詳細解釋目前無法賠付的法律規定,一邊在第一時間聯系到車主,向其介紹了現實狀況,同時對老人跌倒與車輛行駛速度過快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分析。在調解人員耐心細致的工作下,年輕人終于表示:理解中心將“情、理、法”三者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同意支付一定款項安撫老人;而老人也在和風細雨的調解氛圍中同意了年輕人的補償方案。  這樣主動為民服務的事例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屢見不鮮。目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在武漢市各區設立了17個調解室,同時聘請了一批專業知識過硬、工作作風扎實的資深人士擔任調解員。這些調解員多年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對判明交通事故是非曲直擁有一雙”鷹眼“。專家們常年以嘈雜的交通事故處理前線為辦公室,經常主動深入一線為民排憂解難。為了及時、公平、合理的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們加班加點是常事,有的調解員為了抓住調解的“火候”,甚至在休息日直接登門造訪,找到當事人家里開展調解工作。這些看似“過于直接”的工作方式,恰恰在做通當事人思想工作、贏得當事人的信賴上起到了關鍵作用。這些專家們的辛勤工作和無私奉獻,使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的每起案件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妥善解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建機制:完善損害賠償爭議仲裁調解法律程序  如上所述,仲裁調解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效果。那么,通過仲裁調解的方式解決該類爭議的法律機制是如何設計的呢?不妨考察該類爭議處理的工作流程:  從上述工作流程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仲裁調解雖然程序簡便,但它是在對法律內涵深入理解的基礎上,大膽創新的成果:  首先,該機制是對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的有機結合。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事故發生地交管部門工作人員組織事故雙方當事人就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調解成功的,交管部門則繼續組織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在仲裁方式介入交通事故處理以前,調解工作即到此為止。由于各種原因,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往往不能得到自覺的全面履行。武漢仲裁委員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正是在此環節進行了創新,將行政調解與仲裁程序予以銜接,由當事人自愿申請對交管部門主持調解達成的協議提請仲裁庭審查確認,并由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制作仲裁調解書結案。通過仲裁調解的方式,將行政調處結果轉變為具有一裁終局性質的仲裁結案文書,使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其次,該機制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充分運用。實踐中,除上述經交管部門調處并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外,仍有大量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對這類爭議,仲裁調解正是在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基礎上,找到了法律的切入點: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指導雙方當事人補充簽訂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解決;在仲裁調解過程中,同樣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簡化仲裁程序以及開展仲裁審理、調解等工作。由于仲裁庭始終將當事人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作為首要考慮因素,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充分洽談和協商,因此,盡管仲裁員擁有裁決權,但是,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心所辦案件中,絕大多數爭議都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調解結案,為賠償方案最終得到自覺履行奠定了堅實基礎。   促多贏:仲裁賠償調處機制彰顯特殊社會價值  據統計,今年上半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為1.76億輛,與2008年底相比,增加660萬輛。我國交通事故也呈現出多發態勢,僅今年上半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4.1億元。在交通事故頻發之下,事故受害者或其親屬除要承受傷亡之痛,還要面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處理。如何妥善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快速化解因交通事故導致的社會矛盾,日益成為普通民眾乃至立法部門關注的問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仲裁調解最為明顯的特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仲裁法法律制度框架內,將行政機構的行政調解與仲裁制度下的仲裁調解有機結合,通過引入仲裁程序,引導當事人在和諧融洽的氛圍中,妥善解決損害賠償爭議。與行政調解和民事訴訟相比較,仲裁調解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具有特殊的法律價值,對于努力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符合爭議解決機制多元化的現實需求。黨中央和國務院早就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屬于典型的民事侵權案件,理應允許當事人選擇多種途徑進行解決。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然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解決方式作了規定,但從實際情況看,解決途徑仍顯單一。如何促進建立多元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解決機制,成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不可規避的話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仲裁調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在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糾紛解決途徑,及時有效的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是一種有益、有效的探索和嘗試。  (二)符合提高政府行政執法效率的現實需求。交管部門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進行的調解,屬于行政調解范疇,即使交管部門花費大量精力促使當事人就賠償爭議達成調解協議,但由于行政調解的局限性,調解協議并不具有既判力法律效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在事后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從而推翻整個賠償方案。這不僅使交管部門的調解工作失去意義,而且往往造成解決爭議成本的增加。  將仲裁調解與行政調解有序結合,對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行政執法效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一是將交管部門經合理調處仍無法解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及時納入仲裁程序,不僅有效減少了這些部門因爭議導致的投訴以及信訪數量,而且避免該類爭議對交管部門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影響;二是通過培育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調解機制,將交管部門從大量的、具體的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減少了在爭議調處階段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其它資源,使其能夠將有限的資源更多的投入到交通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中。  (三)符合節約司法資源的現實需求。由于交通事故的多發性,因其產生的損害賠償爭議數量也居高不下,多數當事人會選擇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損害賠償爭議。但是,人民法院作為各類爭議、各類案件的審判機構,其司法資源是特定和有限的。面對眾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人民法院始終擔負著沉重的壓力。由于訴訟采取兩審終審制,大量需要及時救助的當事人無法迅速了結訴爭,從而失去獲得救助的最佳時機。在這種情況下,仲裁調解作為訴訟之外的法律解決途徑,不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自身優勢,如果能夠在更為廣泛的范圍內加以宣傳和推行,將更多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解決工作,這對節約司法資源而言,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四)符合當事人對高效解決爭議的現實需求。通過仲裁調解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所具有的諸多優勢,符合當事人的現實需求。其一,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可以有效避免當事人利用程序規則惡意拖延解決爭議的時間,使當事人能夠盡早完成法律程序,獲得經濟賠償;其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一般較為復雜,在責任認定、賠償標準、舉證責任、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專業性,而仲裁實行“專家辦案”,承辦案件的仲裁員一般都是該領域的專業人士,因此,能夠確保仲裁結果的準確性;其三,由于仲裁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仲裁程序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做出許多簡化處理,極大的方便了當事人參與仲裁案件的審理;其四,作為當事人自由選擇的爭議解決機制,仲裁一貫提倡和諧,注重調解,能夠為當事人創造一個和諧融洽的仲裁氛圍,從而有效的提高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案件的和解調解率以及當事人的自動履行率;其五,解決爭議的成本低廉。仲裁調解收費較低,而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經過仲裁調解后,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根據仲裁調解結果理賠,從而大大節省了當事人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成本,減少了當事人損失。   (五)對類似爭議的解決具有借鑒意義。如上文所述,仲裁調解在妥善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方面已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學者甚至提出,這種爭議解決機制還可以進一步推廣到其他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具有相同特質的爭議中。多發性、復雜性、專業性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重要特點,而與之具有相同特點的爭議,例如發生在醫院與患者之間的醫患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拆遷糾紛、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消費權益糾紛等,都可以運用仲裁方式加以解決,從而使更多的社會矛盾擁有更為多元、更為有效的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