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制度中,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由當事人雙方在仲裁機構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