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明確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一、合同糾紛,主要包括社會經濟生活中所經常出現的下列合同糾紛:
(1)經濟合同糾紛:購銷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供用電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2)技術合同糾紛: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糾紛。 (3)著作權合同糾紛:許可使用合同、委托創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糾紛。 (4)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5)房地產合同糾紛: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 (6)涉外經濟合同糾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資源合同等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侵權糾紛。這類糾紛在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領域中較為常見。
二、消費糾紛:指各類因購買商品用于生產生活而發生的交易消費糾紛。
三、產品質量糾紛:指各類購買產品的單位、個人使用產品所發生的質量問題。
四、物權糾紛:指受物權法調整的各類物權糾紛。
五、確認合同效力:指以《合同法》《仲裁法》調整的各類合同效力。
六、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24日法發【2009】45號《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規定:“二、促進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9、沒有仲裁協議的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由該仲裁委員會專門設立的調解組織按照公平中立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后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調解中心受理沒有仲裁協議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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