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作為駕駛人在車下被投保車輛撞倒身亡保險公司拒賠
【按】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使人們生活質量快速提升,家庭、個人擁有車輛也日益巨增,因此而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也相應增多,依法合理的處理好此類糾紛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國務院法制辦推行仲裁機構依法受理保險合同糾紛,能夠高效、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解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達到化解社會矛盾,定紛止爭的良好效果。西仲委商洛分會近期用67天時間裁決了一起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糾紛,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基 本 案 情
2009年9月23日,申請人章XX的丈夫在XX中學安排下駕車去XX鄉XX村動員流失學生返校,在原XX鄉XX村陰坡路邊停車后(該地段是斜坡),劉XX下車給路邊人發煙說話時,發現車在下滑,回頭用身子去扛車防止下滑,被下滑車輛撞倒碾軋造成重傷,被當時旁邊的群眾救起找車送往xx縣醫院救治。經醫生檢查,上身有骨折現象,頭骨受傷特別嚴重,意識昏迷,后轉市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劉XX生前通過熟人介紹于2008年12月3日,在XXXX財產保險公司給陜H89666號小型普通客車購買商業保險和交強險費用合計叁仟柒佰元左右,被保險人是劉XX,險種為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XXXX財產保險公司業務員為代簽人李XX。代簽人沒有發給被保險人劉XX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條款。事故發生后,申請人及時給XXXX財產保險公司XX縣營業部及報案,XX縣公安局交通大隊警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多次找XXXX財產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但XXXX保險公司都未答復。在申請人的多次催促之下,該保險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給申請人下發了拒賠理由書,拒賠的理由則是受害人故意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申請人不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西仲委商洛分會委員會提請仲裁。
處 理 結 果
商洛分會仲裁庭經過調查審理后:于2010年3月1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X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自收到裁決之日起15日內退還投保人劉XX保險費用人民幣3722.62元,同期銀行利息人民幣335.04元,其他費用合計人民幣4102.24元等,共計人民幣1.7萬元。逾期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申請人章XX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用申請人已預付,被申請人在履行本裁決第一項時一并向申請人支付。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該案已履行到位,申請人共獲得各項費用1.7萬元
簡 評
本案中涉及兩個關鍵性的問題:一、申請人提出的保險公司未盡告知義務,但被保險人劉XX已肇事身亡,無直接證據證明保險公司未盡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出舉的其為劉xx所辦保險的員工李xx的書面證言,證明其履行了告知義務但確沒有在保險單上簽名,而由他人代簽。申請人無直接證據,而被申請人雖提供了證據但系被申請人在職工作人員,與被申請人有直接的利益關系。仲裁庭兩次庭審,對雙方所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大量的深入調查后,作出了對被申請人所提交的證言不予采信。二、該保險公司業務操作很不規范,保單上竟然不是經辦保險業務人員簽字而為他人代簽。本案的裁定,希望能引起保險行業的重視,尤其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要只看錢不看法,在拒賠使用保險條款時應把握準確無誤,以避免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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