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城業主【發表時間】2010-6-12 8:10:18【留言內容】

  丹江新城小區輔助用房屬非商品房應屬全體業主共享公用的分攤建筑,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其用途。” 但丹江新城開發商在該小區交付使用3年后的現在擅自變賣物業管理用房。事發后,小區業主委員會經多次交涉未果后,報告商州區房管所,區房管所辦事人承諾不予辦理,而后,開發商以金錢為誘餌,打通有關環節,區房管所在明知違規,受經濟利益驅動違反有關規定私自于5月28日暗箱操作給當事人辦理了房產證。以上行為,嚴重侵害了丹江新城廣大業主的利益,經小區業主委員會會議研究請求仲裁委督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查丹江新城開發商有關問題,查處商州區房管所有關公務人員的違紀行為,撤銷區房管所商房權字第3190號房產所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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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丹江新城有關問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