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