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仲裁與第三人發布時間:2010-03-29 16:12,作者:林一飛,閱讀次數:129 次
最后,從仲裁的概念看。“仲裁即指以司法方式進行的一致程序或合意程序(consensual process),通過該程序雙方或多方間的爭議為仲裁員的決定最終解決。仲裁員的決定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且在法律上可以執行”;(注:see michael p.reynolds,arbitration(1993), p3.)“從廣義上講,仲裁指依當事人將既存的或潛在的爭議提交獨任或多人仲裁庭作出決定的協議開始的非公開程序(private process)”。(注:see mark huleatt-james micholas gould,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 handbook(1996),p3.)顯然,無論是一致或合意程序還是非公開程序,都是排斥第三人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