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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之二十四〕

高效·便捷·24小時仲裁結案商品房買賣糾紛

5月15日下午3時立案,5月16日下午結案。仲裁商洛分會委員會24小時調解結案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申請人得到了2700元違約賠付金。

基 本 案 情

申請人稱: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9年12月17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VNS—I—2010666(注:此合同為被申請人已經打印好的格式合同)。根據申請人、被申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第二款,出賣人(被申請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由出賣人(被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被申請人)的責任,買受人(申請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情況處理:買受人(申請人)不退房的,出賣人(被申請人)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向買受人(申請人)支付違約金。申請人2011年3月接收該房,截至今日,時間已經過去了一年有余,被申請人仍未將需由自己提供的資料報產權機關備案,給申請人出具的購房款收據仍是“收款收據”,而非正式的稅務發票。申請人至今仍無法交納房產契約稅并依法取得房產權屬證書。那么申請人要求:①被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支付房價款百分之一的違約金2460.97元整,大寫貳仟肆佰陸拾元玖角柒分整。②提供相關資料,協助申請人在2012年8月1日前取得房產權屬證書。

2、被申請人提供的《房產測繪報告書》非原件,且測量報告內容很不詳實,非合同約定的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測繪報告。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重新找合同約定的測繪單位重新測繪申請人所購房屋面積,被申請人應根據新的測繪報告向申請人多退少補房款。

3、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三條一款和補充協議附件三第7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提供合同約定的三個水龍頭。應支付申請人三個水龍頭二倍的價款30元整,大寫叁拾元整。

綜上所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4、19、44、4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條、第111條、第113條第二款、第11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中華人民共和建筑法》第61條、第63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第18條、第26條、第31條、第33條,《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向貴會提起民事訴訟,請貴會依法予以仲裁!

仲裁申請要求:

1、被申請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應賠償申請人已付房價款的1%的違約金,即2460.97元,大寫:大寫貳仟肆佰陸拾元玖角柒分整。

2、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水龍頭價款30元整。大寫叁拾元整。

3、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交通費、誤工費、復印費等300元整。

以上款項共合計2790.97。大寫:貳仟柒佰玖拾元玖角柒分整。

4、仲裁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5、被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協助申請人在2012年8月1日前取得房產權屬證書。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人拿不到房屋產權證書,被申請人應該繼續另外承擔《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第二款的違約責任,即出賣人(被申請人)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向買受人(申請人)支付違約金。90天一輪回,直至被申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為止。

調 解

仲裁商洛分會委員會依照程序于2012年5月15日下午3時受理了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審查了該案仲裁協議后當即送達被申請人依法參加仲裁并提交相關證據及答辯。在雙方當事人依法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后仲裁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和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仲裁庭調解主張,經2012年5月16日仲裁庭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并已簽字簽收仲裁調解書。

一、被申請人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申請人趙xx一次性支付違約金等費用人民幣2700元(水龍頭30元)。

二、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同意在調解書做出之日起一年內向房產登記部門提交房產登記備案資料,否則由被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放棄其他仲裁請求。

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簡 評

24小時處理矛盾糾紛,彰顯仲裁辦案的效率,體現仲裁高效、便捷的宗旨。自從仲裁走進商洛,近年來商洛不少企業、法人、公民及相關單位依靠先進的法律制度而獲得了有效的民商事仲裁法律保護,仲裁也不斷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認識,理解和支持,為幸福商洛的和諧社會建設和緩解司法壓力作出了應有貢獻,營造了矛盾糾紛大調解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