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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洛南縣城關鎮劉某,其母親范某于2007年6月12日在人壽保險業務人員推介下購買康寧定期保險一份。每年交費1850元,交期20年,保險金額5萬元。投保人生至70周歲生效對應日,保險公司給付期滿保險金,如投保人身故,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范某交納保險費至2012年3月27日因Ⅱ型糖尿病等疾病救治于商洛市中心醫院至2012年4月25日病故后,當事人劉某即于2012年5月份去洛南保險公司按約領取保險金,保險公司以范某投保前身患高血壓為由答應只退付范某已交9000元保費。當事人無奈按照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途徑于2012年7月25日申請仲裁商洛分會委員會依法裁令保險公司支付5萬元賠償金。
2012年7月27日仲裁機構依法受理立案進入仲裁程序。2012年8月1日商洛分會委員會向被申請人依法送達了《參加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和商洛市政府《關于加強仲裁工作的通知》文件,并就本案相關事宜及法律規定向人壽保險公司作了宣傳、解釋,同時提示負責人妥善處理。商洛人壽分公司主管領導非常重視、表示一定認真落實市政府文件精神,配合法律機構工作。2012年8月2日人壽保險公司主動和當事人劉某聯系,表示愿意賠付,劉某即到仲裁機關咨詢時仲裁工作人員勸導其和諧謙讓、按合同約定處理。期間,仲裁工作人員多次和人壽保險負責同志聯系溝通。2012年8月30日人壽保險公司和劉某在仲裁庭主持下達成一致意見,給劉某賠付人民幣5萬元結案并承擔部分仲裁費用。
該案即以34天和解結案,足以說明人壽商洛分公司遵守法律、注重人權、構建和諧、執行政府文件的行業誠信精神和仲裁法律機構審結案件的靈活性、高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