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 彰顯和諧仲裁理念

隨著市場經濟步伐的加快,保險市場主體的快速發展和保險業服務能力的逐步提高,各類行業的投保險種也越來越細化,人們的保險意識同時日益增強,保險賠付糾紛也隨之成上升趨勢。近期仲裁商洛分會委員會有效調處了一起車輛保險合同糾紛。仲裁員審理案件履行職責、不辭辛苦、高效負責,多次給雙方當事人勸喻疏導,使申請人的怨氣平息,復活理性。達到了和諧仲裁案結事了的成效。

案 情

2011年8月8日申請人丹鳳縣王某在商洛某聯合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陜EC2050號貨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險(以下簡稱保險合同),保險額為6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1年8月9日至2012年8月8日止。

2011年11月16日22時20分王某的車由駕駛員徐某駕駛在某礦業公司礦區路段時,右前輪爆胎,撞向山體,損壞嚴重,王某及時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經交警大隊認定:“駕駛員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以保險合同約定向聯保公司提出理賠,聯保公司對該車進行了全損推定,表示賠償申請人10800元。王某不服,將受損車輛委托某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車損價格鑒定,結論為:“受損貨車的配件、零部件費及維修費計51557元,該貨車已無修復的價值”。收取鑒定費1400元,共計52957元,要求被申請人以此進行理賠未果,王某按合同約定于2012年5月31日申請西仲委商洛分會委員會依法裁令商洛某聯合保險公司賠付其車輛損失,鑒定等費用計52957元人民幣。

爭 議 焦 點

申請人依據保險合同向被申請人提出理賠,要求被申請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其車輛損失費、鑒定費共計52957元人民幣。但被申請人認為:一、根據保險條款第27條第(一)款第1項約定“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二、事故發生時申請人所投保的車輛陜EC2050已實際使用55個月;三、依據保險條款的規定“折舊率應為1.40%。”據此被申請人作出“推定全損處理60000*(1-55*1.40%)-3000元殘值=10800元”。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僅賠付10800元人民幣而拒絕申請人要求52957元的賠償。

仲裁庭意見及處理結果

仲裁庭認為,申請人王某與被申請人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險》真實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申請人投保車輛發生事故,致使車輛受損嚴重,經交警大隊認定:“駕駛員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雙方對此均無異議。申請人已按合同約定全額、按時交納了保險費用。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投保過程中并未告知申請人車輛折舊價值,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存在一定的過錯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人在投保時未提供購車發票,也未認真閱讀保險條款相關事項和提供相應的車輛損失票據而存在過錯。經過仲裁員對雙方耐心勸喻、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后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一、被申請人一次性賠償申請人王某陜EC2050車輛損失30000元人民幣;二、陜EC2050車輛殘值歸申請人所有;三、其他所有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四、申請人放棄其他仲裁請求;五、申請人按被申請人保險理賠結案要件要向被申請人提供所需資料。

評 析

一、未履行告知義務是保險行業在工作中的不足之處。

《保險法》第十七條1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投保車輛折舊的告知職責,形成了工作業務瑕疵。

二、投保人沒有仔細審閱合同條款。

《保險法》第十六條1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本案中申請人在投保時對所有保險事項就未詢問被申請人,也未仔細閱讀保險條款而臆簽合同,其行為存在一定自權處分過錯。

本案的成功調解,體現了和諧仲裁的理念,維護了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又最大限度維護了保險公司的行業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