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戰略與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的制度完善

孫 龑

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的經濟交往日趨頻繁,跨國商業糾紛的數量也將隨之增長。然而“一帶一路”沿線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法律體系均差異極大,若當事人選擇通過國際民事訴訟解決跨國商業糾紛,將面臨法律適用不確定、判決結果難以得到承認與執行等諸多問題。而通過國際商事仲裁解決糾紛,則法律適用明確,且能通過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解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因此,國際商事仲裁對于推動我國“一帶一路”戰略的發展以及我國企業“走出去”參與“一帶一路”國家商業交往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世界主要仲裁中心大多分布于歐美國家,盡管近年來我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數量出現了大幅增長,但仲裁機構的國際化仍處于較低水平,難以與國際知名仲裁機構比肩。201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涉外案件只占受理案件總量的22.2%。而國際商會仲裁院受理的案件中75%為涉外案件,倫敦國際仲裁院受理的涉外案件占比達到96.9%。我國缺乏有影響力的國際仲裁中心,不僅與我國在國際經濟中的地位不相適應,也無法滿足我國發展“一帶一路”戰略的需求,無法為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我國企業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

我國仲裁規則與國際通行規則差異較大是涉外案件受理數量低的主要原因。而通過修改仲裁法實現我國仲裁制度與國際規則的全面接軌,涉及我國現行仲裁制度的大幅度改變,應慎重行事。2013年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成立,利用上海自貿區先行先試的有利條件,借由上海自貿區仲裁規則的全面國際化,將上海自貿區打造為世界主要的仲裁中心,成為一條具有可行性的路徑。一方面,建設上海國際仲裁中心能夠為我國企業“走出去”參與全球競爭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推動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經濟交往;另一方面,上海自貿區作為先行先試的試驗區,其仲裁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制度也可以用來改革我國的仲裁制度。

在這一思想指導下,上海自貿區于2014年制定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以下簡稱《自貿區仲裁規則》)。相比我國現行仲裁法,《自貿區仲裁規則》吸納了大量國際先進仲裁規則,顯著提高了仲裁規則的國際化水平。

《自貿區仲裁規則》的改進首先體現在關于臨時措施的規定上。針對我國仲裁法以及現行仲裁規則對臨時措施規定不夠完善的現狀,《自貿區仲裁規則》大幅完善了仲裁臨時措施,在傳統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之外,新增加了行為保全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實現與2012年民事訴訟法接軌。同時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盡可能授予仲裁庭臨時措施決定權,實現與國際規則接軌。另外還新增緊急仲裁庭制度,從而更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權益。其次,《自貿區仲裁規則》改變了以往的仲裁規則選擇仲裁員的傳統做法。長期以來,我國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大多規定,案件當事人只能從仲裁機構制作的仲裁員名冊中挑選仲裁員。《自貿區仲裁規則》允許當事人從仲裁員名冊以外選擇仲裁員,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自貿區仲裁規則》還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完善了合并仲裁制度、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以及友好仲裁制度等。

《自貿區仲裁規則》在仲裁規則國際化方面實現了巨大的進步,引入了大量國際通用規則,其效果如何,尚待時間檢驗。僅就制度設計而言,未能引入臨時仲裁制度,是一大缺陷。根據是否存在常設的仲裁機構,可以將仲裁分為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兩類。臨時仲裁是指糾紛產生后,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組建臨時仲裁庭解決糾紛。臨時仲裁具有遠比機構仲裁悠久的歷史,由于其程序簡單,能夠快速解決糾紛,至今仍有強大的生命力。在國際商事糾紛尤其是國際海事糾紛處理方面,臨時仲裁始終是主流的仲裁方式。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仲裁協議中必須包括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不約定特定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協議無效。也就是說我國國內法不承認臨時仲裁,這也是《自貿區仲裁規則》未規定臨時仲裁的原因。然而在國際法層面,依據《紐約公約》,我國有義務承認并執行國外的臨時仲裁。這導致根據仲裁裁決地法合法有效的國外臨時仲裁裁決可以依據《紐約公約》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而中國內地作出的臨時仲裁裁決卻由于仲裁裁決地法的原因無論在中國內地還是境外均屬于無效裁決。中國在建設國際仲裁中心的競賽中先天處于弱勢地位,大量希望使用臨時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地時必然會繞開中國。

臨時仲裁作為一種被廣泛采用、國際通行的仲裁方式,是我國國際仲裁中心建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客觀條件尚不成熟,不宜通過修改仲裁法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情況下,可以充分利用上海自貿區“試驗田”的優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暫停仲裁法相關條款在上海自貿區的適用,同時修改《自貿區仲裁規則》,納入臨時仲裁制度。通過臨時仲裁制度在上海自貿區的試運行,一方面補齊制度短板,助力國際仲裁中心建設,為“一帶一路”戰略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待制度運行成熟后,可以適時對仲裁法作出修改,完善我國的商事仲裁制度。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