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有效途徑解決消費權益糾紛和因產品質量發生的民事糾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的規定,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和經營者(服務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的,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的:(一)與經營、服務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提請仲裁;(五)向法院訴訟。
仲裁機構是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專門裁決合同糾紛、民事糾紛、物權糾紛等民商事爭議的機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程序簡便,處理較快。仲裁機構的調解書、裁決書和人民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不是因生活消費以其他用途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收到權益侵害發生的消費糾紛、民事糾紛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規,應選擇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