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仲裁庭組成方式違反仲裁條款約定

上海一中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一外國仲裁裁決

本報訊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糾紛案。因仲裁庭組成方式違反當事人仲裁條款之約定,上海一中院根據《紐約公約》相關規定對案件進行審查認定后,對該外國仲裁裁決作出不予承認和執行的裁定。據了解,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在上海市法院尚述首次。

2014年10月29日,來寶公司作為賣方與信泰公司作為買方通過電子郵件簽訂了《鐵礦石買賣合同》,約定由來寶公司銷售鐵礦石給信泰公司。合同還約定以引述方式根據《globalORE 標準鐵礦石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標準協議》)版本L2.4第二部分的條款和條件出售并交付鐵礦石。該《標準協議》明確規定,雙方因交易、協議引起的任何爭議和索賠等,應根據當時有效的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提交新加坡仲裁,仲裁庭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由于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2015年1月14日,來寶公司以信泰公司未接受其就鐵礦石CFR交貨所做的承運船舶指定及未按照《鐵礦石買賣合同》要求開立信用證支付貨款為由,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請,主張信泰公司構成根本違約,要求信泰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來寶公司同時申請仲裁程序按照快速程序進行。

2015年1月16日,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致函來寶公司和信泰公司,通知雙方繳納仲裁預付款,同時致函信泰公司,要求其對來寶公司提出的快速程序申請提出意見,并告知信泰公司,仲裁中心主席將根據雙方提供的事實和理由決定是否按照快速程序進行仲裁。

2015年1月29日,信泰公司致函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表示本案所涉合同不是孤立的案件,其與來寶公司還有四個合同,雙方既往存在糾紛,要求一并審議。信泰公司同時表示,案件較為復雜,其不同意來寶公司關于快速程序的提議,并要求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組成三人仲裁庭。同年2月5日、2月6日信泰公司再次致函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表示不同意快速程序申請,要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然而,2015年2月17日,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通知雙方當事人,該中心主席已經批準了來寶公司關于快速程序的申請,決定對該案根據快速程序由獨任仲裁員仲裁。

2015年2月27日,信泰公司再次致函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再次表明其反對簡易程序和獨任仲裁,要求組成三人仲裁庭。信泰公司還表示,如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忽略其提議,其拒絕接受該中心的仲裁。

2015年4月20日,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依據其2013年版仲裁規則,以雙方當事人未就快速程序下獨任仲裁員人選達成合意為由,指定獨任仲裁員審理該案。信泰公司缺席該案的審理。

2015年8月,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支持來寶公司的全部仲裁請求,即信泰公司應向來寶公司支付違約賠償美元160.31萬元、相應利息、仲裁費以及來寶公司發生的法律費用。

上述裁決作出后,信泰公司未履行該裁決項下的義務。2016年2月,來寶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請承認并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裁決。

上海一中院認為,我國和新加坡均為《紐約公約》締約國,故本案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適用《紐約公約》的相關規定。本案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在仲裁條款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且信泰公司明確反對獨任仲裁的情況下,仍采取獨任仲裁,違反了仲裁條款的約定。綜上,上海一中院根據《紐約公約》及民訴法相關規定,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涉案仲裁裁決。(余 鳳)

人民法院報2017-08-25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