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做好開庭前的準備?
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至首次開庭前的這段時間被稱作開庭前的準備期間。由于仲裁過程中當事人享有的相當大一部分權利發生于此段期間,因此當事人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開庭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程序方面的準備。1、研究把握仲裁規則和相應通知書。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選定了仲裁機構,一般情況下即視為雙方均同意按照該機構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而仲裁規則是指導整個仲裁程序的規范性文件。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后,一般會向雙方當事人分別發送仲裁規則、受理通知書及仲裁通知書,這些文書對指導當事人正確參與仲裁活動具有很大的幫助,值得當事人認真研究,并按照規定準確行使相應的仲裁權利。2、按時選好仲裁員。仲裁和訴訟的一大區別就是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信賴的仲裁員來裁決案件,而訴訟中審判庭的組成是法定的。選擇仲裁員,是仲裁制度賦予當事人的重要權利。行使好此權利,應注意以下三點:在規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當事人選擇仲裁員時應看清仲裁員名冊中的相關信息;根據適用程序確定的仲裁庭人數行使選擇權。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名仲裁員;適用一般程序的,由雙方當事人按規定選定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事人未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仲裁員的選定或者委托指定應當分別由全部申請人或者全部被申請人協商一致;未能協商一致,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3、有權提出異議。依據仲裁法的仲裁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后,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對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案件書面審理的,應當在規定的答辯期間提出。當事人提出上述異議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并附有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實體方面的準備。1、提交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因此,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就應當按照規定準備好證據材料提交給仲裁庭。當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但開庭時必須攜原件出庭以供質證。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當事人提供證據時,應當對證據進行分類,編上頁碼,制作證據目錄,并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2、提出答辯或反請求。被申請人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闡明自己的意見,這有利于仲裁庭在開庭前了解雙方的爭議焦點,從而在開庭時有針對性的進行審理。答辯僅是反駁或者抵消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如果被申請人就同一個爭議事實反過來要向申請人主張權利,并且希望在同一個案件中合并審理,則需在規定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反請求。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仲裁事項,應限于仲裁協議范圍之內;被反請求人必須是仲裁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反請求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決定。提出反請求,應按規定交納仲裁費用。
二、怎樣參加仲裁開庭?
開庭就是將自己的請求、主張及事實和理由講給仲裁庭,并努力說服仲裁庭采納自己所講的觀點從而最終支持自己的請求。所以開庭時當事人的合理主張和充分理由可以直接影響到仲裁庭所作出的決定。因此參加好開庭非常重要,如果無故缺席開庭就等于自己放棄主張或申辯的權利。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人如果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如果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所以當事人應該做好充分的庭前準備,開庭時認真應對庭上的每一個環節,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開庭大致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仲裁庭進行事實調查;雙方辯論。當事人應針對不同階段的要求,做好開庭前的準備。1、要重視仲裁庭的事實調查。當事人在仲裁庭調查時應注意圍繞仲裁請求陳述。仲裁庭審理的是申請人提出的請求,當事人沒有必要面面俱到,而應抓住與案件有關的關鍵環節進行陳述,做到簡明扼要、重點突出,以使仲裁庭對案件的爭議焦點心中有數。當事人在仲裁庭調查中要重視舉證。首先,要說清楚證據的編號、名稱及證明的事實,便于仲裁庭了解案件事實及對方當事人質證。其次,要按一定的順序舉證,不要混亂無序。可以按照證據清單的目錄進行舉證,也可以按時間順序舉證,這樣不會產生重復,而且讓人容易理解。再次,不要提交和案件沒有關系的證據。仲裁庭對與本案無關的證據不會采信,反而會影響審理案件的效率。當事人在仲裁庭調查中要善于質證。質證時要有針對性?;卮鹬俨脝T的提問要如實詳盡,以便仲裁庭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實。2、要掌握辯論技巧。辯論是講道理的過程,辯論時陳述觀點應該有法律依據、合同依據和事實依據,不能隨意發揮;辯論要圍繞爭議焦點和仲裁請求,與案情無關的話不要多說,重要的論點或自己有充分依據的論點應作重點發言;辯論時要平心靜氣地說理,提倡文明講理,不要激動質責。除了以上需要注意的以外,開庭時還應該注意開庭的紀律,以維護仲裁開庭的嚴肅性。為了能使自己的觀點得到充分記錄,庭上發言時語速不能過快,在論點之間過渡時最好有一定的停頓,以保證記錄員的正確記錄。
三、什么是開庭筆錄?
開庭筆錄是在仲裁的開庭審理過程中,記錄人員對整個開庭審理情況所作的記載。開庭筆錄是仲裁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書。根據《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仲裁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仲裁庭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有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記錄人員應當記明情況附卷。
四、如何在仲裁中提起答辯及反請求?1、答辯。被申請人在接到仲裁機構送達的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書。答辯書的內容應對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提出的要求、陳述的事實以及依據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辯或反駁。仲裁答辯書的格式要求一般與申請書的格式要求基本相同。2、反請求。反請求是國際商事仲裁中被申請人保障其權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國際商事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往往對爭議都負有部分責任,利益縱橫交錯,反請求作為被申請人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義的。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在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書后,應對反請求進行程序審查,內容包括:反請求書中被申請人是否仲裁申請書中的申請人,反請求書中的反請求人是否仲裁申請書的被申請人;反請求和本請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提出反請求的時間是否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之內。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如果認為反請求符合條件,則接受反請求,否則不予受理。實踐中,反請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請求本身與本請求是基于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并且當事人也相同,因此,為節省時間、費用以及方便審理,仲裁庭往往將申請人提起的本請求與被申請人提起的反請求合并審理。如果出現提出仲裁申請的申請人在案件受理過程中撤回仲裁申請的情況,也不影響反請求的繼續審理。(來源:中國商事網 2017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