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常識

1、為什么選擇仲裁?“打官司,進法院”人們往往這樣說。仿佛爭端的解決只能沿循法院這條途徑,其實,很多人不知道,解決經濟和部分民事糾紛,還可以通過仲裁這條途徑。仲裁俗稱“公斷”,仲裁是指當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根據事前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作為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無論國內或國際上,仲裁都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其原因在于仲裁具有獨特的優勢:(1)當事雙方自愿,自由選擇的權力更多,具有很大的靈活度和自由度。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使用的語言和適用何種法律,可聘請任何人士為仲裁代理人等。(2)專家斷案。仲裁員隊伍是由法律、國際貿易、房地產、金融、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和經濟貿易的專家組成,對所爭議問題由學有專長的人士進行仲裁,充分保證了裁決的準確性和解決糾紛的質量。(3)信息保密。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開庭制度。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保護知識產權,不妨礙其正常的商業運作。(4)一裁終局。仲裁后,當事人不能再要求變更裁決書或再提起訴訟,對解決糾紛有確定性。(5)廣泛的執行力。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樣的執行力。同時,根據《聯合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規定,仲裁裁決書可以在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也就是說,我國仲裁機構所做出的裁決均可在香港、臺灣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法院得到認可、執行,快速、有效地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什么是仲裁時效?怎樣計算仲裁時效期間?仲裁時效是指達成仲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保護其合法權利的法定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的,即喪失通過仲裁程序保護其財產權益的權利。

《民法通則》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與最長訴訟時效。一是普通訴訟時效。根據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三是最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此外,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指出,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與特殊仲裁時效。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兩年;但是,從財產權利被侵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不予保護。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仲裁時效。

3、當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1)申請執行的法院。《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因此,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申請。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有兩種: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二是經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申請執行的形式。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執行人員記入筆錄。提出書面申請執行或者口頭申請執行的,應當說明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并附作為執行依據的仲裁裁決書。(3)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提出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同而不同。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4、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1)須有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國內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體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一般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各高級人民法院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照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辦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依據、需要執行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所在地、被申請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另外,申請執行人還應當提交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因申請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上述期限,從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申請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當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未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后,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法執行有效的仲裁裁決,既是人民法院的權力,也是人民法院的義務。

5、人民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和二百六十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7)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該仲裁裁決即告無效,當事人可以根據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源:廣州仲裁網201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