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21)最高法執監130號
申訴人(案外人):杜某,女,漢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北新街111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某衛,男,陜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協會法律工作者。
申請執行人:牛某鎖,男,漢族,1952年6月1日出生,住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城關街道辦事處牛斜村一組。
被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住所地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迎賓路1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國,該行行長。
杜某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陜西高院)(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牛某鎖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以下簡稱商洛工行)房屋買賣合同仲裁申請執行糾紛一案,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委員會(以下簡稱西仲商洛分會)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西仲商裁字第20號裁決書(以下簡稱20號裁決書),牛某鎖于2017年11月8日向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商洛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商洛中院經審查認為,西仲商洛分會作出的20號裁決書雖已生效,但該仲裁裁決書主文中僅確認協議合法有效,并無具體的給付內容。商洛中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陜10執54號執行裁定,對牛某鎖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牛某鎖不服提出執行異議,商洛中院于2018年3月1日以(2018)陜10執異1號執行裁定書駁回牛某鎖異議請求,牛某鎖向陜西高院申請復議,陜西高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陜執復3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商洛中院(2018)陜10執異1號執行裁定,商洛中院告知西仲商洛分會補正20號裁決書遺漏事項,2018年9月27日西仲商洛分會作出(2016)西仲商裁字第20號補正裁決書(以下簡稱20號補正裁決書),牛某鎖據此于2018年10月29日再次向商洛中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杜某以案外人身份于2018年11月12日向商洛中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對西仲商洛分會20號裁決及補正裁決書不予執行,并提供了相關法院生效判決等證據予以證明。商洛中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8)陜10執85號執行裁定,裁定對20號裁決書不予執行。牛某鎖不服,向陜西高院申請復議,2020年3月27日陜西高院以本案裁定不予執行的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裁定撤銷商洛中院(2018)陜10執85號執行裁定,發回商洛中院重新審查。商洛中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進行審查。商洛中院審查后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陜10執異8號執行裁定,裁定對西仲商洛分會作出的20號裁決及補正裁決書不予執行。牛某鎖不服(2020)陜10執異8號執行裁定向陜西高院申請復議,陜西高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撤銷了商洛中院(2020)陜10執異8號執行裁定。杜某不服陜西高院(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遂成本案。
商洛中院查明:2005年9月20日,商洛工行(甲方)與王某玲(乙方)簽訂房屋產權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一、甲方所有的位于北新街西段與商洛汽車改裝廠合建的辦公樓臨街西1-2樓三間兩層房屋產權出售予乙方所有,乙方自愿購買;二、房屋售價為人民幣貳拾萬元;三、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壹拾萬零壹仟元整(101000.00元),定金可折抵房款,剩余金額自甲方與乙方簽訂該宗房屋產權買賣合同、交付該房屋產權有關函件、落實具體房屋后之日起于十日內向甲方交清;四、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與原商洛地區汽車改裝廠簽訂的《聯合興建宿辦樓合同書》和商洛汽車改裝廠致工行有關涉及該房屋產權的有關函件,并協助乙方落實具體房屋;五、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完全系甲方所有,若有第三方提出異議時,甲方應出面協調;六、經甲乙雙方協商,該宗房屋交易的產權過戶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所需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若發生因該宗房產引起的產權糾紛,由乙方自行解決等內容。2005年7月28日,王某玲丈夫魏某斗向商洛工行代繳了“市工行與汽車改裝廠聯辦儲蓄所轉讓出讓金(訂金)壹拾萬零壹仟元整(101000.00元)”。隨后,由于商洛工行一直未取得與商洛汽車改裝廠聯辦儲蓄所的法定土地使用權,導致王某玲無法辦理房產證,從而使雙方簽訂的房屋產權買賣合同無法履行。2008年6月23日,王某玲、魏某斗(甲方)與杜某、牛某鎖(乙方)簽訂房屋產權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方自愿將位于北新街西段,商洛工行與商洛汽車改裝廠合建的辦公樓臨街西1-2樓三間兩層房屋產權轉讓給乙方所有,乙方自愿購買;房屋轉讓費共計為人民幣貳拾捌萬元整(其中支付甲方壹拾捌萬壹仟元整;下余支付商洛工行玖萬玖仟元整);該宗房屋交易的產權過戶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所需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等內容。當日杜某、牛某鎖各出資90500元由杜某交付給魏某斗,魏某斗向杜某出具收條一張,載明“今收杜某人民幣壹拾捌萬壹仟元整”。同日,牛某鎖(甲方)與杜某(乙方)簽訂協議一份,約定:“牛某鎖和杜某共同欠商洛工行購買房款玖萬玖仟元整(99000.00)。經甲乙雙方協商,由杜某代表(牛某鎖和杜某二人)出面,給商洛工行副行長劉某為打欠條即玖萬玖仟元整;這樣形成兩個人各承擔肆萬玖仟伍佰元債務的義務,特此說明。如若杜某催要所欠此房款時牛某鎖應立即歸還”等內容。牛某鎖給杜某書寫“欠杜某肆萬玖仟伍佰元”欠條一張。隨后,牛某鎖出面向商洛工行催交房屋,由于不能如約取得所購買的房屋產權,牛某鎖多次尋找商洛工行,2008年11月,商洛工行將合同約定的一層三間房門鑰匙交付牛某鎖后,由于汽車改裝廠的阻止而發生斗毆事件,牛某鎖住院治療,商洛工行承擔了牛某鎖的醫療費,隨后牛某鎖反復上訪中、省、市、區各級部門。期間,由于杜某的丈夫在市紀委工作,王某玲向商洛工行出具書面材料稱其將合同的產權自愿轉讓給合伙人牛某鎖所有。2011年1月份,牛某鎖與商洛工行簽訂仲裁協議,歷經反復協商,2016年7月11日商洛工行與牛某鎖達成和解協議,即《商洛工行與牛某鎖資產置換方案》,并請求仲裁庭裁決。其資產置換方案協議如下:“一、雙方認可陜西金達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先行裁決書裁定的工行擬置換資產的評估結果,評估價值為111.72萬元;二、雙方充分了解先行裁決書約定擬置換資產全部情況并同意以置換資產評估進行有條件置換。待正式裁決書生效后,商洛工行擁有的位于北新街西段商業車隊資產歸牛某鎖所有,牛某鎖從王某玲購買的原屬商洛工行資產歸商洛工行所有;三、雙方約定置換條件:1.置換資產(商州區字第00008544號房產、商洛國用[2013]第036號宗地)以現狀置換,由牛某鎖負責辦理過戶手續,商洛工行予以配合。過戶涉及的需雙方繳納的稅金、出讓金等費用由牛某鎖繳納;2.商洛工行以擬置換資產評估價款對價抵扣換入資產價款、先行裁決書裁定的全部違約金、房產增值使用損失、金額賠付款以及商洛工行依法應承擔的房產及土地過戶稅費、先行裁決以來商洛工行的違約金和全部賠償金,雙方互不找補;3牛某鎖放棄追索先行裁決書生效以來商洛工行的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4.正式裁決生效后,商洛工行移交牛某鎖房產證(商州區字第00008544號)、土地證(商洛國用[2013]第036號),由牛某鎖在一個月內辦結全部手續。為保證置換房屋盡快過戶,不留后患,牛某鎖同意向商洛工行交存50000元過戶保證金(存于商洛工行指定賬戶),約定期限辦結產權過戶手續后退還牛某鎖。上述條款雙方愿共同遵守,牛某鎖自此息訴罷訪”。2016年7月15日,西仲商洛分會作出20號裁決書,裁決:一、雙方當事人2016年7月11日達成的《商洛工行與牛某鎖資產置換方案》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合法有效;仲裁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其補交的11000元人民幣被申請人牛某鎖已補交,申請人在履行上述一項時應支付被申請人。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4日,杜某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2016年10月24日,杜某申請撤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陜01民特22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杜某撤回申請。
因商洛中院告知20號裁決書沒有具體給付內容,2018年9月27日西仲商洛分會作出20號補正裁決書,將“一、雙方當事人2016年7月11日達成的《商洛工行與牛某鎖資產置換方案》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合法有效;”補正為:ー、雙方當事人2016年7月11日達成的《商洛工行與牛某鎖資產置換方案》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合法有效。(1)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生效后30日內,將其“擁有的位于北新街西段商業車隊資產,即商州區字第00008544號房產證、商洛國用[2013]第036號土地證宗地以現狀置換給牛某鎖,由牛某鎖負責一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商洛工行予以配合過戶,涉及的需雙方繳納的稅金、出讓金等所有費用由牛某鎖繳納;(2)商洛工行以擬雙方協議認可的置換資產評估價款111.72萬元對價抵扣換入資產價款、先行裁決書裁定的全部違約金、房產增值使用損失、金額賠付款以及商洛工行依法應承擔的房產及土地過戶稅費、先行裁決以來商洛工行的違約金和全部賠償金,雙方互不找補;(3)牛某鎖放棄置換資產中的國有土地60平方米的置換和追索先行裁決書生效以來商洛工行的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4)牛某鎖向商洛工行交存50000元過戶保證金,辦結產權過戶手續后退還牛某鎖;二、仲裁費用35000元(含終結裁決被申請人已補交申請人所欠11000元)由申請人承擔。仲裁費用被申請人已預交,申請人在履行上述條款時一并支付被申請人。
2016年8月杜某向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商州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要求參與平分牛某鎖與商洛工行協議置換的房產土地。該院認為,牛某鎖與杜某合伙從王某玲處購買的原屬商洛工行財產,系杜某與牛某鎖平均出資購買的共有財產,以該財產置換所得所爭房地產中屬于原財產置換所得的部分亦應屬于雙方共有,牛某鎖辯解訴爭房地產中沒有杜某份額依據不足,不予采納。因置換的爭議的房地產中還包含對牛某鎖的賠償款等,而置換取得的財產中屬于雙方共有部分和應屬于牛某鎖個人的賠償款部分的份額及價款未確定,從而導致屬于雙方共有財產范圍的份額亦無法確定,杜某也不要求分割價款,因此杜某請求對置換所得的訟爭房地產平均分割依據不足,對該請求不予支持。該院于2017年3月作出(2016)陜1002民初1264號民事判決,駁回杜某要求平均分割訟爭房地產的訴求。杜某不服上訴被商洛中院駁回。2018年7月杜某再次提起共有物確認之訴,商州法院以相同理由作出(2018)陜1002民初1442號民事判決,確認牛某鎖與商洛工行置換所得的座落在商洛市商州區北新街西段(原商業車隊)10間2層舊樓房及該房屋院落屬于杜某和牛某鎖按份共有。牛某鎖不服,提起上訴被商洛中院駁回后,又向陜西高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
杜某異議稱,牛某鎖與商洛工行存在惡意行為、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導致仲裁結果錯誤。杜某系該房屋按份共有人,是權利和利益主體,因此請求不予執行20號裁決及補正裁決。事實理由:牛某鎖和商洛工行在仲裁期間不如實提供共同購買王某玲夫婦房屋的合同,隱瞞事實,其與牛某鎖共同購買商洛工行房產的事實清楚,《商洛工行與牛某鎖資產置換方案》是和牛某鎖的共同行為,置換后的房屋應有其份額。商洛兩級法院一二審生效判決已經確認了該房屬于自己和牛某鎖共有的事實。
牛某鎖辯稱,杜某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的申請,依法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并要求繼續執行該仲裁裁決。事實理由:杜某沒證據證明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虛構案件事實的情形。杜某不是權利和利益的主體,法院的判決認定“杜某牛某鎖共同買房關系成立,屬按份共有”的判決是錯誤的,法院判決并未查清是否退還杜某出資的90500元。已經發現新證據證明牛某鎖退還了杜某90500元出資。因此,足以證明杜某不是權利或利益的主體。綜上,杜某提出的異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八條規定。
商洛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本案申請執行人牛某鎖在仲裁期間隱瞞了其與杜某共同購買商洛工行房產事實,且在杜某申請參與補正仲裁審理中,明確拒絕杜某參與仲裁活動,據此能夠說明申請執行人屬于惡意申請仲裁。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杜某擁有法院生效判決能夠證明其是西仲商洛分會作出20號裁決及補正裁決書中房屋共有人,系權利或利益的主體,且其利益經訴訟確認,杜某主張的權利合法真實。西仲商洛分會的仲裁裁決主文確認房屋為牛某鎖一人所有,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申請執行人牛某鎖以檢察機關的抗訴受理通知書和一張收條,來否認法院生效判決已確認案外人的共有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其主張案外人杜某退出買房,且已退給杜某買房款無事實依據。杜某的不予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遂作出(2020)陜10執異8號執行裁定,對西仲商洛分會作出的(2016)西仲商裁字第20號裁決及補正裁決不予執行。
牛某鎖不服商洛中院(2020)陜10執異8號執行裁定,向陜西高院申請復議,請求依法撤銷該裁定。事實與理由:(一)商洛中院8號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仲裁委僅對裁定主文進行了補正,并非重新作出裁定,且在補正仲裁裁決時,杜某多次向仲裁委請求加入仲裁程序,均被仲裁委駁回。商洛中院認為牛某鎖隱瞞了其與杜某共同購買商洛工行房產事實,且在杜某申請參與補正仲裁審理中,明確拒絕杜某參與裁活動,據此說明牛某鎖屬于惡意申請仲裁,缺乏事實依據。西仲商洛分會的生效仲裁裁決在先,兩級法院無視其存在,在仲裁裁決生效后作出與生效仲裁裁決相矛盾的判決,這種理由不能讓人信服,嚴重偏離了法律。(二)8號異議裁定認為“杜某以法院生效判決證明其是20號裁決及補正裁決中房屋共有人,系權利或利益主體,且其利益經訴訟確認,案外人杜某主張的權利合法真實”,其認定錯誤。8號異議裁定認為的杜某引以為據的“法院生效判決”是錯誤判決,該判決認定“杜某、牛某鎖共同買房關系成立,屬按份共有”證據不足,對“杜某為共同買房已實際出資90500元”是否退還沒有查清,牛某鎖在申請再審時提供的新證據亦證明杜某已實際退出合伙,案涉房屋應歸牛某鎖單方所有,杜某不是案涉房屋的權利或利益主體。
杜某答辯稱,仲裁過程中牛某鎖與商洛工行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行為,導致仲裁裁決結果錯誤,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依據一、二審判決及陜西高院裁定確認,杜某是該房屋產權按份共有人、權利人和利益主體,實際對仲裁裁決的物權關系已作出了事實改變。牛某鎖異議期間提交的2005年7月28日魏某斗收款收據與本案無關,商洛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檢察建議書認為商洛工行應列入民事案件第三人,其建議不影響各級法院的裁定認定。
對商洛中院查明的事實,陜西高院予以確認。陜西高院另查明,西仲商洛分會在對仲裁裁決進行補正審理過程中,杜某提出參加仲裁申請。2018年8月9日,西仲商洛分會作出(2018)西仲商決字第6號決定書,載明“經仲裁庭審查研究認為:你與當事人牛某鎖和工行商洛分行在以上合同中,自2011年1月9日時至2016年7月15日止的仲裁庭《先行裁決書》和終結《裁決書》的審理中均自始無有仲裁協議達成,仲裁庭也從不知有杜某關系人存在。收到你的申請后,雙方當事人均認為和你自始沒有任何形式的仲裁協議,也不接受仲裁庭給你和任何一方的調解活動。故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十ー條、第二十四條和《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對你的申請不予受理”。
還查明,牛某鎖因與杜某共有確權糾紛一案,不服商州法院作出的(2018)陜1002民初1442號民事判決,向商洛中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陜10民終38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牛某鎖不服向陜西高院申請再審。該院經審查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陜民申1813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了牛某鎖的再審申請。
陜西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仲裁案件是否存在當事人惡意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情形,西仲商洛分會20號裁決及補正裁決書是否應裁定不予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利益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本案事實表明,案外人杜某與牛某鎖雙方決議由牛某鎖一人出面與商洛工行進行交涉交房,對牛某鎖與商洛工行最終達成《資產置換方案》并申請仲裁,杜某也是知曉的,并未提出異議,本案事實尚不足以認定仲裁案件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申請仲裁或虛假仲裁的情形。至于杜某所主張,其與牛某鎖共同出資購買案涉房屋、系案涉房屋共有人等問題。仲裁過程中,商洛中院作出的(2017)陜10民終322號民事判決,以認定雙方份額不能確定、不具有實物分割條件為由,駁回杜某要求平均分割訴爭房地產的訴訟請求,并未判決確認杜某對案涉房屋享有共有權。20號裁決及補正裁決生效后,商洛中院作出(2019)陜10民終38號民事判決,判決確認案涉房屋屬于杜某和牛某鎖按份共有。上述兩份判決不構成20號裁決及補正裁決依法應不予執行的事由。綜上,牛某鎖的復議請求成立,依法應予支持。杜某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至于其相關權益可依法另行主張;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本案應依法繼續執行。遂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撤銷商洛中院(2020)陜10執異8號執行裁定。
杜某不服陜西高院(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監督,請求:1.撤銷陜西高院(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2維持商洛中院(2020)陜10執異8號執行裁定;3.制止將案涉房產及院落過戶到合伙人牛某鎖一個人名下的侵權行為。事實與理由概括為:(一)杜某與牛某鎖合伙購買房產,杜某基于信任由牛某鎖一人參加仲裁,但牛某鎖提供虛假證據與商洛工行串通捏造案件事實,虛構法律關系,牛某鎖與商洛工行主觀上在仲裁書不寫杜某姓名、拒絕杜某參加仲裁活動是惡意仲裁。杜某以生效判決證明其系案涉房屋共有人,其權益經訴訟確認,西仲商洛分會裁決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王某玲夫婦與牛某鎖沒有法律關系存在,更不是購買案涉房屋的合伙人。陜西高院裁定對“本案事實尚不足以認定仲裁案件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申請仲裁或虛假仲裁的情形”的認定錯誤。(二)新證據(2018)西仲商中字第6號決定書、商洛工行給法院發的函件證明書,能夠證明牛某鎖與商洛工行存在惡意串通情形,故意竭力阻攔排斥杜某參加仲裁,捏造事實虛構法律關系,嚴重損害杜某合法權益。(三)陜西三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在后,仲裁裁決在前,實際是對錯誤的20號仲裁及補正裁決的糾正和覆蓋,陜西高院執行裁定認定“三級法院判決、裁定均不構成對20號仲裁及補正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屬枉法裁定。(四)針對仲裁裁決錯誤結果,一審、二審判決和再審裁定,依法認定合伙人牛某鎖不是所爭奪房屋唯一權利人的事實,也是對仲裁裁決主文部分錯誤的糾正。(五)(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違反法律求助相關條文規定,對杜某提出的正確異議理由不予理睬并否認,侵害其合法權益。(六)(2020)陜執復197號案程序不合法,案件事實證據未經開庭質證,剝奪杜某辯論權,本案案情復雜應適用普通程序,兩次裁定內容自相矛盾,同一案件審理兩次,裁定出現相同法官名字。(七)陜西高院執行裁定認為“申請人杜某相關權益依法另行主張”,其做法是錯誤的很不嚴謹,會造成一案反復累訴不利于化解矛盾。(八)同案不同判、枉法裁判,陜西高院(2019)陜民申1813號民事裁定與(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做出了同一案件兩種不同結果的荒謬裁判,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的規定。(九)陜西高院錯誤裁定使杜某完全喪失了對案涉房屋經訴訟確認的合法權益,目前牛某鎖在錯誤裁定的庇護下獲得了對案涉房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未與按份共有人杜某溝通、商議、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對房屋施工改造、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牛某鎖提交答辯意見,主要內容為:(一)本案不存在仲裁案件雙方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虛假仲裁的情形:1.仲裁的依據是牛某鎖與商洛工行于2016年7月簽訂的《工行商洛分行與牛某鎖資產置換方案》,沒有證據證明杜某是該方案的當事人;2.陜西高院(2020)陜執復48號執行裁定認定杜某撤回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證明案涉仲裁裁決不存在雙方當事人惡意仲裁或虛假仲裁的情形,否則其不會主動撤回申請;3.仲裁裁決和補正裁決均是依法作出,合法有效,確認房屋歸牛某鎖一人所有完全正確;4.杜某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案涉仲裁裁決存在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二)本案不存在杜某訴稱的所謂的“新證據”,其所稱的“新證據”即仲裁決定書、工行給法院的說明書,均在一審、二審審理中在卷佐證,且上述兩份材料不足以推翻(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三)陜西高院(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認定的“三級法院判決、裁定均不構成對仲裁裁決及補正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定性準確,僅就目前現狀而言,三級法院判決認定杜某、牛某鎖共同買房關系成立,屬按份共有,但對按份共有的份額無法確認,三級法院的上述判決不能否定仲裁裁決及補正裁決合法有效性,更不能成為阻卻仲裁裁決執行的理由,也無權對仲裁裁決及補正裁決合法有效性作出所謂的糾正。(四)陜西高院(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并不違背杜某所稱的“法律救助相關條文規定”。因為本案不存在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的裁定中止執行的任何情形。(五)陜西高院(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程序合法,本案屬執行異議復議案件,陜西高院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審理并作出裁定,程序合法。(六)陜西高院(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申請人杜某相關權益依法另行主張”審慎嚴謹。但更需要說明的是,牛某鎖現有新證據足以證明案涉房屋屬牛某鎖一人所有,而不是與杜某共有,且牛某鎖已經向檢察院提起檢察監督程序。(七)本案已執行完畢,商洛工行自覺履行了標的款35000元,并向牛某鎖交付了位于北新街西段商業車隊資產及商房權證商州區字第00008544號《房屋所有權證》和商洛國用[2013]第036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承擔了本案執行費425元,2020年12月15日該院以(2020)陜執38號結案通知書通知“案件執行完畢,于2020年12月15日結案”。綜上請求駁回杜某的申訴請求。
本院對陜西高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
商州法院(2018)陜1002民初1442號民事判決在查明的事實部分載明“……原告杜某對被告牛某鎖與中國工商銀行商洛分行達成的《工行商洛分行與牛某鎖資產置換方案》表示認可。……”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本案據以執行的西仲商洛分會(2016)西仲裁字第20號裁決及補正裁決是否存在惡意申請仲裁或虛假仲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杜某對牛某鎖代表其與商洛工行簽訂《工行商洛分行與牛某鎖資產置換方案》,代表其提起并參加仲裁明知且認可,且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商洛工行、西仲商洛分會對王某玲與杜某及牛某鎖可能存在房屋買賣關系一事知曉且在仲裁審理過程中故意隱瞞、捏造事實。因此,商洛工行依照仲裁協議以牛某鎖、王某玲為被申請人向西仲商洛分會提起仲裁、西仲商洛分會予以審查并作出裁決書,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涉仲裁存在惡意仲裁、虛假仲裁的情形。因此,杜某主張案涉仲裁因系惡意仲裁、虛假仲裁而不予執行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關于杜某提出的(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程序違法的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異議或者復議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指令重新審查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審查。”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商洛中院(2018)陜10執85號執行裁定被陜西高院(2020)陜執復48號執行裁定撤銷并發回重新審查后,商洛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審查并作出(2020)陜10執異8號執行裁定,且重新審查的異議案件再次提起復議的,由原復議案件合議庭審查并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聽證并非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必要程序,陜西高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未組織聽證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杜某關于(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程序違法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杜某的權利救濟問題,因案涉仲裁與陜西高院(2019)陜民申1813號案件審理的法律關系并不相同,并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2019)陜民申1813號民事裁定、(2019)陜10民終38號民事判決及(2018)陜1002民初1442號民事判決已經判決案涉房屋系杜某與牛某鎖按份共有,如果杜某認為牛某鎖在房屋登記、施工改造以及出租獲得收入等方面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可另案訴訟解決。
綜上,陜西高院(2020)陜執復197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杜某的申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71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杜某的申訴請求。
審 判 長 朱 燕
審 判 員 劉慧卓
審 判 員 仲偉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曉萌
書 記 員 常 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