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法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重點條款合規審查指引和建議

原創公司財稅業務部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2025年05月08日 17:47陜西




一、引言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維護建筑工程發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印發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簡稱:《施工合同》或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以下簡稱:通用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以下簡稱:專用合同)三部分組成。合同協議書是對工程的簡介及施工核心內容的概述,通用合同條款是對發包人、承包人權利義務的原則性約定;專用合同條款則是對通用合同內容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特別約定。


二、審查原則


(一)注意審查通用條款是否完整

通常情況下,合同簽訂主體不會對通用條款內容進行調整。但實踐中,鑒于專用合同條款與通用條款相關聯,且在專用條款未進行明確約定時,需要參照通用條款內容進行處理;在特殊情況下,存在合同主體對通用條款進行修改的情形,建議在進行合同審查時,注意核對通用條款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避免因忽視對該部分的審查而影響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

此外,為規避合同主體擅自更改通用條款的,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通用條款使用GF-2017-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任何不一致的均執行示范文本內容”。


(二)注意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的銜接

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細化、完善,合同主體可以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及具體情況,協商對專用條款進行補充約定。在使用專用條款時,應注意:

1.專用條款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條款的編號一致;

2.合同主體可以通過對專用條款的完善,滿足具體建設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條款;

3.在專用條款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與通用合同條款保持一致。

4.如通用條款中內容不符合商務實際,可在專用條款“其他條款”中予以明確不適用對應的通用條款


三、審查指引和建議


(一)工程內容與工程承包范圍

工程內容與工程承包范圍是界定承包人施工范圍,進行合同計價、工程款結算的重要條款。實踐中,存在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內容及工程承包范圍簡化的約定,例如“詳見招標文件”或“詳見施工圖紙”,在項目并未進行招投標或并未確定施工圖紙時,或使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后續施工范圍及工程款結算產生爭議。


審查指引:

1.注意區分工程內容和工程承包范圍:工程內容與工程承包范圍在《施工合同》填寫上存在差異,不應籠統帶過。工程內容條款主要系描述工程狀況的基本內容,例如,工程規模(建筑面積)、建設指標(層高)、結構特征(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等。工程承包范圍是指承包人承包的施工范圍和內容,具體根據招投標文件或者施工圖紙確定承包范圍填寫。比如應涵蓋的分部分項工程(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此外,工程承包范圍亦可細化至采暖、電氣、消防、管道、道路、圍墻、大門等。

2.發包人、承包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承包人的承包范圍、施工界面及內容等,避免對施工范圍產生爭議,影響工程價款結算。如以施工圖紙為準,應將施工圖紙列為合同附件,保障合同條款的關聯性。

(二)施工工期

通常建設工程項目規模大,周期長,工期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環節,因此,工期需在《施工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示范文本中明確雙方可以對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及總工期天數進行約定。然,實踐中,合同主體通常關注總工期而忽視對開工、竣工時間的約定,導致后續對開工、竣工時間產生爭議,進而難以界定是否存在工期逾期,以及工期逾期的責任主體。


審查指引:

1.審查開工時間、竣工時間、總工期是否約定完善(例如:以發包人出具的開工令或開工報告日期作為實際開工日)。同時,注意計時單位(日歷天或工作日)保持統一。

2.審查工期延誤情形是否全面:《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10.6條(變更)、第5.3.2、5.3.3條(監理原因)、第7.5.1條(發包人原因)、第17條(不可抗力)等部分規定了工期可以進行調整的特殊情形。發包人應審查通用條款中的工期延誤情況是否適用,可在專用條款中限定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設計變更、不可抗力)工期予以順延,其余情形下,工期均不順延。

承包人應審查工期延誤情形是否全面,是否需要增加工期順延情形。例如:施工現場出現停水或停電超過【48】小時的,工期予以順延。

3.審查工期順延流程是否清晰:可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出現工期順延情形時,各方如何進行簽認(例如:出現工期順延情形的,承包人應當向監理、發包人進行書面申請,明確順延的事項、順延的天數,監理、發包人應當在7日內審核并給予答復。

(三)計價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常見的計價方式包括固定單價、固定總價、成本加酬金等。

固定總價通常適用于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款基本確定、除特殊事項外不發生調整,該計價方式在施工內容發生變更、中途退場等情形下易引發計量計價爭議。

成本加酬金的方式通常適用于緊急搶險、救災及施工技術復雜的建設工程,成本難以控制,對于發包人風險較大。

固定單價通常適用于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按照承包人的實際施工量據實結算,該計價方法較為科學、公平,爭議較小,是實踐中常見的計價方式。


審查指引:

合同計價方式將直接影響價款結算,如約定不明,或影響最終結算,進而發生工程款爭議。

1.審查應關注計價方式是否進行明確:固定總價還是固定單價;如雙方約定固定計價方式的,應審查合同價款的組成,固定單價是否明確。

2.審查價格調整機制是否清晰:在專用條款第11、12條明確合同價款因人、材、機等市場價格波動進行調價以及價格調整的方式,風險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約定工程計量與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四)竣工驗收及結算

竣工驗收及結算條款通常包括驗收時間、驗收方式、結算審批流程、結算時間等。需注意的是,對于發包人而言,除工程的實體驗收外,驗收、結算資料也至關重要,實踐中,經常出現因竣工驗收資料交接不及時、不完整而影響后續行政審批程序的情形。


審查指引:

1.需注意在《施工合同》中明確驗收的時間、期限,結算審批流程(如:監理審核后報送發包人),竣工驗收、結算資料的具體內容、形式、份數,避免因約定不清影響竣工驗收。

2.需審查是否適用通用條款中的默示條款(如:第14.2條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如不適用,建議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不適用通用條款第14.2條規定”。

(五)工程款支付節點、方式

實踐中,工程款的支付節點通常約定為按月或按形象進度支付。按月支付通常實行旬末預支或月中預支,月終再按當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進行結算;按形象進度即約定按照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審查指引:

1.審查中應關注支付節點是否合理,具備實操性。此外,《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七條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因此政府、大型國有企業應當注意審查預付款、進度款比例,避免內部審計風險。

2.如款項支付進度遠超實際完工情況的,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相應的履約保證(通用條款12.2.2條)。

3.因部分工程款數額較大,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將不局限于銀行轉賬,或為非現金形式,需在合同中進行明確。如工程款采用非現金支付的,應當明確支付方式(商業匯票)及或存費用(貼息、保理費用等)的承擔主體。同時,可明確承包人應準備的各項付款文件(付款申請、發票)。


(六)變更條款

對于需要變更的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事先約定變更申請和審批流程、變更價款的結算規則等。


審查指引:

1.注意完善對變更情形、審批流程的約定,如發生設計變更等情形后,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施工范圍變更,但雙方應當對變更后的工期(工期順延天數)、價款結算(價格調整方式)等進行明確。

2.注意審查指定人員(如:項目經理)的簽字權限及印章(資料專用章是否有效)使用規范,避免因項目管理混亂出現擅自變更、簽認情形。


(七)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督促發包人、承包人履約的重要條款。


審查指引:

1.對于發包人而言,應重點審查工程質量問題、工期延誤、拖欠民工工資、違法分包、轉包、資質問題等情形下,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計算基數、比例)。

2.對于承包人而言,應重點審查發包人未按時支付工程款、未按時審核結算資料、未按時返還質量保證金等情形下,發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計算基數、比例)。

3.出現嚴重違約的,可給予守約方單方解除權(如:工期/工程款支付延誤超過90日,發包人/承包人享有解除權)。

(八)爭議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明確,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審查指引:

需審查《施工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不違反專屬管轄;其次,發包人與承包人也可約定仲裁條款以排除法院的專屬管轄,但應明確仲裁機構名稱,確保仲裁條款的有效性。

四、結語   

《施工合同》作為規范發包人、承包人權利義務的保障書,是維護工程建設秩序的重要工具,其核心條款的審查不僅是防范法律風險的關鍵環節,更是保障工程順利實施、維護合同各方權益的基礎。合同主體應通過對工程范圍、價款支付、工期質量、變更索賠等重點條款的審查,細化、完善合同內容,避免因條款模糊或權責失衡引發爭議,為施工活動的高質量開展提供有力支撐。


●作者:嚴樂(合伙人)樊欣宜(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