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二十二】
白書寶換位思考仲裁顯現和諧止紛息爭
房屋是人們生活生存最基本的一種保障,沒有房屋的人就像無根浮萍而倍感無歸宿沒有家。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迅猛發展,人們對房屋的需求量越來越高,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以及城鄉一體化的實施同時讓開發商們看到了房地產業的巨大利益。城市經濟戰略使定居城市的人越來越多,購房群體正在以迅猛的勢頭逐年劇增,走在街頭隨時都可以看見樓盤的宣傳海報,相應在迅速發展的地產業交易中存在許許多多的矛盾糾紛也與時劇增。近期我委仲裁員(調解員)白書寶從當事人出發,勸喻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又從自己的和諧仲裁理念出發耐心、喻理、動情的調解了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使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均表示非常滿意,且被申請人在調解結果達成后立即支付了申請人的賠償金額21485.19元人民幣。本案再次體現了白書寶仲裁員息事止爭的高效、快捷、公平、公正和諧的仲裁理念和裁判案件的能力。
基本案情:申請人屈某于2009年4月初去被申請人售樓部看房,置業顧問苗XX(以下簡稱“苗”)問申請人的買房意向,申請人告之欲買一套二室一廳,南北走向,由客廳通往陽臺的小戶型房。了8040132號房,稱此房完全符合申請人的要求,并講該房于2009年8月30日就可交房,還帶申請人參觀了已經建成的五號樓群,講即將開建的8號樓群與5號樓群外圍結構相同,有外圍框架,由客廳通往陽臺之間有一扇門。申請人向苗索要了804號樓3樓的施工圖紙,圖紙與申請人所要求的戶型完全相符。申請人即于2009年4月12日交付定金5000元,于2009年4月24日交首付款54302元,并退掉已在嘉園國際售樓部交付的買房認購金1000元,后于4月27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交房日期簽訂為2009年8月30日,苗講因印制的房屋圖紙已用完,已后再補上圖紙即可完善合同。5月份苗電話通知圖紙下來了,通知去簽合同時,苗拿出的圖紙卻與原來給的圖紙不符,已沒有外圍框架,且由客廳出陽臺改為由臥室出陽臺。申請人提出異議,苗講這是公司的規定,必須貼新圖紙,其也沒辦法,讓申請人與售樓部經理協商,但多次與售樓部經理楊XX協商未果,到了10月份,楊XX講要么接受新圖紙,要么退房,而當時房價每平方米又上漲了近200元,且申請人因已在威尼斯交了首付,已在建行辦理按揭,退掉了嘉園國際的一期的認購金,已失去了最佳的購房機會,如果退房,被申請人又拒絕賠償損失,令申請人進退不能,在萬般無奈之下,在10月份,申請去補簽合同,苗又講必須將交房日期簽至09年12月30日,若不同意,只能退房,而退房又不賠償因此帶來的各種損失,后苗將合同的交房日期改為2009年12月30日,因此,現今所簽合同并非在自愿、公平的原則下簽署的。而現今合同上的新圖紙與現房結構也不相同,新圖紙顯示廁所有窗戶而現房沒有,圖紙顯示餐廳與廚房有隔斷墻而現房也沒有。而且被申請人在交房時要求業主繳納的有線電視初裝費、天然氣初裝費,按揭手續費也沒有向業主出示相關部門的收費文件。綜上所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已受到嚴重損害,因雙方在合同第十九條約定了仲裁條款,故申請人依法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承擔:(一)逾期交房違約金13089元;(二)逾期交房一年造成的房租費用1440元;(三)應建而未建的餐廳隔斷墻3024元;(四)違約未建鋼筋混凝土支架13832元;(五)房屋總體結構變更降低實用、經濟價值和安全系數,要求房屋總價減少退付35861元;(六)維權費3000元。
被申請人辯稱:(一)雙方于2009年4月27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據該合同第八條之約定,該商品房的交付期限為2009年12月30日,交付條件為驗收合格。而申請人直至2010年2月2日才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清了購房尾款,亦構成逾期。2010年5月20日,申請人所購房屋經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建設五方責任主體驗收合格,已達到了交房條件。被申請人于2010年6月9日在《商洛日報》第4版刊登了《東方威尼斯水城一期8區業主入伙公告》,以報紙公告的方式通知申請人交房。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自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三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人未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則視為申請人無異議接受所購房屋。因此,逾期交房的時間應自己2010年2月2日起至2010年6月27日止,共計145天;(二)依據雙方合同第六條約定,申請人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貸款行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逾期交房違約金計算的基數應為首付房款及每月向銀行還款數額中的本金數額之和;(三)XX東方威尼斯水城一期8區購房合同簽訂后,部分買受人對房屋的結構和陽臺的框架從私密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出改造意見,被申請人對8區部分陽臺及結構進行了變更,雙方所簽合同并未就該房屋約定鋼筋混凝土支架,并且房屋經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設五家單位驗收合格,無任何質量問題,因此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四)申請人第二、五、六等項仲裁請求遠遠超出雙方合同約定的范圍,并非雙方依法約定解決爭議的合理途徑,且該部分費用未實際發生,應依法予以駁回。綜上,應依法予以駁回,支持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
白書寶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從當事人出發,讓雙方換位思考以己而論多次主持調解,使雙方當事人于2011年4月28日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一、被申請人一次性賠付申請人人民幣21485.19元整。
二、申請人屈某放棄其他仲裁申請請求。
被申請人已全面履行賠付,申請人在收到被申請人的全部賠償款和申請人已預交的仲裁費用后即日已接收所購商品房。贊頌白書寶兩句話:公正仲裁員、律師精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