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頒布后,民商事糾紛的解決多了一個渠道,即通??梢圆扇∠蚍ㄔ浩鹪V和申請仲裁機構仲裁兩種方法。但兩者卻又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受案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當事人必須應訴。仲裁機構由于社會權力的性質,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當事人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雖然,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爭議時可以選擇通過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也可以選擇通過法院訴訟解決,但兩者不能同時約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依據此項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時,仲裁協議無效。但在特殊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仲裁解決爭議方式的默許,該仲裁協議是有效的。所以,當事人爭議解決的方式,在仲裁和法院間只能選擇其一。

在當前,先進的仲裁法律和落后的仲裁意識較為突出的情況下,有糾紛找法院的傳統觀念仍然根深蒂固,不知道仲裁法,不了解仲裁的特點和優勢,弄不清民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或者知道一點兒抱有偏見的大有人在。有不少行業的上級部門下發的格式合同中有糾紛解決的選擇性條款,即有訴訟和仲裁兩種,但這些行業的業務人員在合同簽訂時,往往忽略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致使糾紛解決不能走仲裁之路。這也和前邊說的一樣,不知道仲裁受理案件時,當事人必須有明確的仲裁意思表示,還要有具體的仲裁事項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只有在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具體選擇“本合同糾紛可提交xx仲裁委員會仲裁”,這個合同的仲裁條款才有效,才能用仲裁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不管是一個行業或是自然人,想分享仲裁的便捷、高效、公平優勢,必須首先學會合同或協議的正確簽訂方式。

作者 黨元林,河南文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政協南陽市第3.4.5屆委員,省公安廳特邀監督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廉政監督員、執行局執行監督員,市政府糾風辦行風評議代表。任多家行政事業單位及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執業20年,仲裁員8年,擅長房地產、金融、合同等領域法律事務。(來源:濰坊仲裁委網站2017年5月17日 )